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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2-63203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7-06
名称: 关于印发《东安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    
关于印发《东安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2022-07-06 15:34
  • 来源: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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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DR202201007

东政办发〔20229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安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实施细则》的通知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安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8日        

东安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县民营企业、工业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通知》(湘财金〔20193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试点的通知》(湘财金〔20204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安县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统称为“潇湘财银贷”)各项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妥原则、税收贡献原则。

第四条企业“白名单”申报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内企业方能申报纳入企业“白名单”:

1. 企业成立1年以上,正常运营且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

2. 企业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

3. 企业原则上上年度各项纳税额合计达5万元以上,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4. 企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属装备、食品、电子、信息、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制造强省建设重点产业领域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军民融合产业,以及新材料、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小巨人企业等。

第五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财政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科工局、东安经济开发区、芦洪市工业园、石期市工业园、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合作银行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统筹负责融资贷款企业贷后管理的决策及组织协调、总体内部控制及处理风险事项。

第六条企业“白名单”管理。企业“白名单”年初报送。由园区按本细则第四条要求摸底园内企业,提出企业“白名单”建议名单;由科工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白名单”;县财政局将审核后的企业“白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示;公示后的企业“白名单”由园区通知企业,并指导“白名单”企业做好平台注册、报表资料上传、提出贷款申请等工作。

第七条贷前审查。合作银行对按照上述原则对发布资金需求的“白名单”企业开展贷前调查,相关部门配合查阅数据、提供相关必要资料。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贷款,不得用于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贷款、房地产中介贷款、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得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支付给与贷款用途无关的个人和企业,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

第八条贷款管理。合作银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流程,根据贷前审查调查(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强化风险管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续贷期限不超过3年。原则上,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其中300万元及以下主要为信用贷款),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及以下的主要为信用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根据企业招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比5%(含)-10%10%(含)-15%15%及以上三个档次,财政分别给予20%30%40%的贴息支持,省县各承担50%

第九条贷后管理。获得贷款“白名单”企业从贷款当月开始,每月向信息平台上报财务快报等数据,信息平台及时推送合作银行。园区及时了解贷款企业经营状况,督促贷款企业按时上报财务快报,及时掌握合作银行提供的关注提醒类企业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合作银行定期审查、分析报表,园区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当合作银行相应贷款不良率达到5%的,暂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停止办理新的贷款业务。严重的由县财政局汇总相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取消相关银行的合作。

第十条风险管理。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违法使用贷款用途的,由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收回。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由合作银行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企业进行追偿(包括企业资产和所有股东个人资产)。超过60天追偿不到位,或由合作银行、县财政局等联席会议其他单位共同确认企业贷款无法正常偿还时,由合作银行通过信息平台发起代偿流程并按比例代偿,县财政审核后根据比例进行代偿,并向省财政厅报送代偿说明及县级信贷风险保证金划拨凭证,由省级财政根据合作协议及代偿说明在贷款逾期90天内进行代偿。

第十一条追偿管理。成立违约企业追偿小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合作银行、县公安局、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县科工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收入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例归还省县信贷风险保证金账户和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考核管理。对合作银行、园区开展建立省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工作年度考核。对合作银行放贷额度、效率、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配备风险保证金及确定贷款业务的主要依据。对园区该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东安县人民政府所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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