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索引号: 4300000001/2024-00715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9-18
名称: 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2023〕第08号
文号 :    
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2023〕第08号
  • 2024-09-18 15:54
  • 来源: 东安县司法局
  • 【字体:   

东  安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政复决字〔2023〕第08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东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该局局长。

第三人:黄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作出的东公(城)决字[2023]第0793号《东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第07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第07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处罚错误。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0日许,吴某某发短信给黄某某称将去其家中找黄某某,黄某某回短信明示拒绝”,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非法侵入住宅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本案申请人是经黄某某同意进入其家中讨债、商议退款事项,不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理由:首先,申请人与黄某某因民事纠纷协商了几次,有进一步商议的约定;其次,黄某某并不是回短信明示拒绝,而是讲“你来嘛,我屋子老子老娘都是高血压,出点事你付全责”,这说明黄某某同意申请人前去她家,且事前有预约,若有后果由申请人负责;更重要的是,黄某某在家自行开门让申请人进入她家商讨事宜,不是申请人非法强行闯入。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错误,不符合客观事实。2、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如上所述,申请人的行为不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并撤销。所以,恳请复议机关查清事实,撤销第07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吴某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下半年开始,吴某某对黄某某展开追求,双方交往期间吴某某为讨黄某某开心对其进行转账。后双方停止交往,吴某某要求黄某某退还交往期间的转账。2023年4月25日,吴某某和堂哥吴某乙到黄某某位于东安县白牙市镇紫瑞华庭的美容店要求其退还转账,黄某某报警后东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将吴某某劝离,并告知其走诉讼途径。2023年5月9日,吴某某和吴某乙再次来到黄某某的美容店要求退钱,民警出警后再次将其劝离。2023年5月10日,吴某某发短信给黄某某称将会去其家中找黄某某,黄某某回短信明示拒绝。随后吴某某叫上吴某乙找到黄某某父母位于东安县的住宅,由吴某某敲门进入住宅,吴某某进入住宅后要求黄某某退还双方“恋爱”期间对其的转账。黄某某及家人则要求吴某某退出住宅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吴某某拒不退出,赖着不走。双方僵持后,黄某某家人报警。东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警后,双方进行对骂,随后黄某某动手殴打吴某某。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某某的询问笔录,当事人黄某 、黄某某的笔录,证人吴某乙、张某某、郭某某、蒋某某的询问笔录,处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因此,我局对吴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我局对吴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吴某某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拒不退出,我局依据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吴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于法有据。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询问、调查、告知等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因此,请求东安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第07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称: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及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下半年开始,申请人吴某某对第三人黄某某展开追求,后双方停止交往,申请人要求第三人退还交往期间向其所发红包和微信转账。2023年4月25日,申请人和堂哥吴某乙到第三人位于东安县的美容店,要求其退还红包和微信转账,第三人报警后东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将申请人劝离,并告知其走诉讼途径。2023年5月9日,申请人和吴某乙再次来到第三人的美容店要求退钱,民警出警后再次将其劝离。2023年5月10日11时许,申请人发短信给第三人,称近期将会去其家中。第三人回信息“你来嘛!我屋里老子老娘都是高血压,出点事你负全责!我屋里这些姊妹兄弟保险不会放过你”。随后,申请人和吴某乙来到东安县第三人父母的住宅,由申请人敲门进入住宅。进入住宅后申请人要求第三人退还双方交往期间对其所发红包和微信转账,第三人及其家人则要求申请人退出住宅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申请人拒不退出。双方僵持后,第三人家人报警。被申请人东安县公安局出警后,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互骂过程中,第三人因情绪激动拍了申请人肩膀一下,并打了申请人脸部一巴掌。2023年6月7日,被申请人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吴某某的询问笔录,第三人黄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黄某 、吴某乙、张某某、郭某某、蒋某某的询问笔录,处警记录,调解笔录,短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证据为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因此,被申请人东安县公安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吴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治安管理范畴下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行为人违反住宅使用人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而进入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申请人进入第三人父母的住宅是违背第三人意愿的,且申请人进入住宅后经第三人及其家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明显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故被申请人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送达等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东公(城)决字[2023]第0793号《东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安县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ocument
友情链接

主办: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地址:东安县车站路133号  邮编:425900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0746-4239377(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箱: dadzzw@163.com  湘ICP备16008386号
湘公网安备43112202000005号  网站标识码:4311220001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