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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4-00125 分类:  
发文机关: 东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发文日期: 2024-08-02
名称: 东安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
文号 :    
东安县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
  • 2024-08-02 17:40
  • 来源: 保障性住房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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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决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等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东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政办【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东安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房源信息

1、华强公租房94套,面积35-55平方/套,楼梯房,户型:两室一厅、一居室带厨房卫生间,位于龙溪西路老供销社。

2、保障性住房C140套,面积49.85平方/套,位于岔路口(格润光伏产业园)。

3、隆鑫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公租房小区(二期)132套,电梯房,户型:一居室带厨房卫生间,面积41.34平方/套,位于启德学校后侧。

4、其他小区零星住房。

二、保障性住房的申请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按以下保障对象类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城区居民户籍家庭申请条件:申请人(或户主)取得城区居民户籍满1年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并取得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未曾享受除租赁补贴以外的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包括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房改房、棚改房、住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或已取得人才购房补贴资格等,下同)。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工作,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城区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或者已取得城区居民户籍;原则上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起计算毕业未满5年;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并且所在单位没有安置职工住房;未曾享受除租赁补贴以外的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3、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在城市规划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在城区已办理居住登记并持有相应证件;本人及家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并且用人单位没有安置职工住房;未曾享受除租赁补贴以外的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申请条件:属东安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家在外地或本城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并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二)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一家庭的其他成员不得重复申请,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或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离异或丧偶的单身人员(包括不带子女等情形)、年满30周岁的未婚单身居民、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孤儿可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城区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由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属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即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也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人统一申请。

(五)申请人应当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申请条件如实提交申请资料(包括相应的证明材料),签署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并通过书面签字的方式同意审核单位调查核实和公示其申报信息,否则不予受理。

(六)申请人离婚后满2年且未再婚,如果曾经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保障但又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

(七)申请人为丧偶的,应当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或者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最近一个月户籍证明。

(八)转业、退伍军人落户本县的,应当提供转业证或退伍证,并出示由部队(团级以上)营房部门开具的无房证明和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

三、申请保障性住房时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入身份证、户口等,填写《东安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到各单位进行个人情况核实并在审批表中盖章。

()住房状况证明(拥有私有住房的,需提供所拥有房屋的《房屋所得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所租房屋的租赁证或租赁协议住(含借住)个人住房的,需提供所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租赁(或储住));

()婚姻或户籍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件丢失的,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申请人为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提供相关料证明(国家定义的25种重大疾病类型,须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除上述材外,同时提交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申核机构诊意核实及公开其有关信息。

四、 保障性住房的审核

(一)乡镇人民政府(或属地保障性住房权属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社区居委会、城镇区行政村的村委会(或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进行公示,然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他部门配合审核提供的情况,综合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将其有关核实信息在当地社区予以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如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认定: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纳入轮候分配序列。

五、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程序

(一)     公开抽号。申请人通过公开抽号方式依次进行,将房间号密封放入抽号箱内,申请人依次抽取并进行登记,抽号过程由县住建局纪检组全程监督。同等申请条件下,下列对象可优先分配和选择房源:

1、市政重点工程和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经认定可以纳入优先配租的当地城镇居民户籍家庭;

2、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3、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级以上残疾人或者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的家庭;

4、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层级授予或颁发的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对象;

5、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在服兵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战时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荣誉的对象,以及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等对象;

6、经本县人民政府认定或者上级认定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

7、保障性住房C区(岔路口附近)房源优先租给环卫工、建筑工、外卖员、出租车(经营性)司机等人员。

(二)房屋配租。根据本人抽号确定的配租结果,向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发出通知。

()配租结果公示。配租完成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将配租结果在县政府府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对于取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总量和其他规定的条件分两组进行公开抽号。(1)抽号时间 (另行通知)(2)抽号地点(另行通知),抽号过程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牵头,县民政局,财政局、白牙市镇政府、社区等部门配合。

()现场抽号分三轮进行。第一轮:申请家庭持《保障性住房准入通知书》到抽号现场登记,领取排队顺序号;第二轮:工作人员将房间号放入抽号箱,经公证人员现场验证后封箱,申请家庭凭排队顺序号进行抽号,确定选房顺序;第三轮:申请家庭凭选房顺序号抽取房号。

 通过复审的轮候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轮次保障资格,并且在其后2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超出3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

1、参加选房但放弃所选定的住房;

2、已选房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签订租赁合同;

3、签订租赁合同后超过6个月仍未入住;

4、其他放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六、签订协议

符合配租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持《东安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通知》及相关证件与东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东安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保障性住房租赁协议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协议当事人的姓名;

()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室内设施及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房屋维修责任;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费任

()退回保障性住房的情形;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七、租金收取

()承租人自愿租赁保障性住房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缴纳租金,具体租金标准以县发改局发布的为准。

 ()保障性住房租金根据地方生活水平动态确定,一般每5年适度调整一次。

八、配租轮候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对符合条件的孤、老、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优先出租保障性住房并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位低住房的权利。申请保障性住房配租家庭数量超过保障性住房房源数时,未能实现配租的家庭采取轮候方式等待配租,在下次集中分配时轮候家庭(除孤、老、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外),可优先安排。

轮候期内,享受中低生活保障家庭可在保障范围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资格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管理。轮候期间,保障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通知社区居委会和乡(镇 )人民政府。由社区居委会或乡()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重新安排轮候顺序,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轮候家庭变化情况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九、腾退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住房

()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将承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把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续租时,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结料的:

()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人可以提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监督管理

()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瞧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审核同意,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工作中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配套的保障性住房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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