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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安县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起草说明
  • 2023-10-12 16:07
  • 来源:
  • 发布机构:东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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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安县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起草说明

第一部分出台背景

随着建筑行业工程消耗标准及计价规则的更新,《东安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东财办〔20148号)已不适用现行的评审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保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201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11号)、《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前期费用上限值标准的通知(试行)》(永财办〔20201号)、《永州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永财办〔202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安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要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它项目或专项资金。

解读: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流程

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和立项符合规定的前提下:

(一)30万元以下的预(结)算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市县工程造价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无评审能力应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评审。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评审结论需报资金管理股室备案。

(二)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初审后(概算符合性审查)送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三)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结算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结算未超过中标金额且未突破投资概算、预算的,建设单位初审后,送财政进行评审、批复结算评审文件。

2、结算超中标金额10%以内、且未突破投资概算、预算的,经核实变更程序全部合规的,建设单位初审后,送财政进行评审、批复结算评审文件。

3、结算超中标金额10%及以上、且金额100万元以内项目,经核实变更程序全部合规的,建设单位初审后,送财政进行评审、批复结算评审文件。

4、结算超出中标金额10%以上、且超概算批复或立项批复金额项目,未经核实批准的,由建设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进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送财政批复结算评审文件。

结算超中标金额或超概算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变更程序不合规的(详见附件5、附件6),财政评审将不予受理。

解读:项目进行财政评审,首先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和立项符合规定才能进行。30万元以下的预(结)算项目,建设单位有评审能力的(配备了注册造价师)可自行组织评审,无评审能力的应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评审,但行政事业单位项目预(结)算评审结论需报财政资金管理室备案,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预(结)算建设单位应进行初审后,再送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调整预算,在概算控制额度内,施工过程中发现预算漏项、错量、价格大幅上涨或合规变更造成超合同价的,建设单位应提按合同约定履行核签手续,在一个月内编制调整预算送财政进行评审;超过概算的,应先按程序调整概算后,再调整预算。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湖南省、永州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有关合同及其合法性审查意见、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解读:项目进行财政评审,除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和各类规范外,还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合规合法的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和财政评审,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解读:因30万元以下的预(结)算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有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和财政评审行为的,将首先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事先无法确定工作量的前期费用外,无预算项目不得进行结算评审。

解读:财政评审应坚持先预算、后结算的原则,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和事先无法确定工作量的前期费用类项目,因预算时工程量无法确定,考虑其实际情况可直接进行结算评审;其他项目应先预算、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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