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安县紫水河新屋至五坝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环委办发〔2018〕2号
县直有关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东安县紫水河新屋至五坝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东安县紫水河新屋至五坝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紫水河新屋至五坝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已于2016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关于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9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环保部“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总体原则,在2017年工作基础上,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情况为重点,再次开展排查整治,确保不出现重大遗漏,通过排查整治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部令第16号)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的相关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保护界标等标志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确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紫水河新屋至五坝段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界标牌、道路警示牌、保护区宣传牌等设置,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标志牌设置密度。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二)整治工业和生活排污口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的要求,对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实施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实施关闭或迁出;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合理规划和建设保护区及集雨区内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或污水处理设施,常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农村区域,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工艺处理处置,并可通过截污引排至污水处理厂或人工湿地村庄绿化、农田、林地等利用方式实现尾水处理,确保处理的水质稳定达标并不对饮用水水源产生污染影响。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环卫绿化局。
(三)整治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严格控制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上旅游或排放污染物等其他建设开发项目。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白牙市镇人民政府、县畜牧水产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管理
1.构建统一的执法队伍。结合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整合各有关部门的执法力量,从水利环保、公安、城管、海事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县级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统一的执法管理队伍,行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资源的保护与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处置突发事件。
2.完善日常监管。开展定期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和风险源进行排查,查处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水上游览、倾倒垃圾、船舶停靠、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查处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威胁饮用水安全的化学品或重金属污染项目和倾倒危险废物等严重污染水体的行为。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畜牧水产局、县交通局、白牙市镇人民政府
3.推进监测能力建设。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常规水质监测的频率,每月开展一次常规监测(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表1和表2项目),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信息公开,每月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编制并上报年度水质状况评估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委
4.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和环境风险防范,建立污染源和风险源名录;保护区内和保护区周围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所有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要制订应急预案,建设事故池,配备应急物资。强化危险、有毒有害化化学品运输等流动源的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或者一级保护区实施安全防护网建设,实施全封闭管理。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防控应急预案,落实环境突发事故各项应急措施。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完成各项整治工作任务。各责任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对牵头的分项工作进行督导、调度、考核。
(二)强化考核,严格监督
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纳入县政府绩效考核和“环境整治战役”考核内容。县人民政府对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履职情况,将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完善机制,加大投入
建立公共财政和市场运作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筹集渠道,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生态建设资金、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投入纳入自来水水价成本,适时开征水价中的水资源保护费,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