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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财政局惠企政策办事指南(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图)政策解读
  • 2021-09-30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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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财政局惠企政策办事指南(资金审核拨付流程图)政策解读

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民生民本等惠民资金拨付

1、本级预算安排的民生民本等惠民资金,按预算进度进行拨付;

2、上级追加的民生民本等惠民资金,按上级文件要求和工作进度由用款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附件,对口联系股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财政局分管局领导审核、财政局长审批后进行拨付。

二、预备费拨付

预备费由需要使用预备费的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署意见,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署的意见,结合相关政策依据和我县实际情况,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意见,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定批准,县财政局按照县长审定的意见,根据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拨付资金或说明推迟拨付原因

凡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会议已经议定的所需资金,由用款部门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局长根据会议纪要审批。根据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五个工法定昨日内拨付资金或说明推迟拨付原因。

、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拨付

项资金(除按规定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外),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即将指标下达到业务主管单位再按程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最终的收款者(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严格执行工程与资金分离制,实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专项资金的拨付:①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局对口联系股室收到申请后,一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或退回由申请部门重新补充完善;②二个法定工作日内按程序分别报财政局分管局领导、财政局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③收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的报告后,二个法定工作日内报县长审定批准;④县财政局收到县长拨付批示后,即时拨付,若不是急需的根据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拨付资金或说明推迟拨付原因。

四、上级追加专项资金拨付

上级追加的专项资金首先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局对口联系股室收到申请后,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根据资金金额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核:

1、金额在20万元以内的报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财政局长审批;

2、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副县长初审,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县长初审,经常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批;

4、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报县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县长审批。

县财政局按照县长审批的意见,根据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将指标下达到业务主管单位或说明推迟拨付原因

五、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按以下方式进行

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业主单位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合同为准,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全程参与监管,凭合同及项目验收情况按程序报批,若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工到完成合同金额50%工程价款拨付合同金额30%进度款,完成合同金额100%工程价款再拨付合同金额40%进度款,财政评审结算后预留5%质量保证金,按结算金额拨付结算款;保质期满后拨付质保金。

2、投资总额在12万元(不含12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完成合同金额100%工程价款拨付50%合同金额进度款,财政评审结算后按结算金额将资金全部拨付到主管单位或乡镇政府,由主管单位和乡镇政府按规定拨入用款单位或商品和劳务供应者。质量保证金由主管单位或乡镇政府负责管理。

3、投资总额在12万元以下的,项目全部完工凭资金文件、施工合同、材料价款审批表、拨款报告并经主管单位和乡镇政府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将资金拨入主管单位或乡镇政府,再按规定拨入用款单位。

4、项目管理费、独立费等,纳入财政投资评审预、结算,按法定标准审核,并按上述进度和比例拨付。

5、财政补助性项目资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6、资金拨付总额控制在上级专项资金和县级预算安排之内。

六、资金拨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民生民本资金

应提供上级政策文件依据及县委、县政府研究的意见(本级预算已经安排的除外);

2、预备费

① 上级有政策文件要求的需提供文件依据;

② 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需提供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

③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批示件。

3、专项资金

1)第一次申请支付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资总额在12万元以下的项目除外,下同):

⠼/span>财政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批复;

⠼/span>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财政性投资项目概(预)算、批复;

⠼/span>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④ 已完成工程量明细表、工程价款报审表、进度款支付申请书、进度款支付证书、财政投资评审进度款报告、资金拨(预)付审批表、申请拨款报告;

⑤ 有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审批的预付工程款或结算款发票及税票。

2)第二次申请支付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 已完成工程量明细表、工程价款报审表、进度款支付申请书、进度款支付证书、财政投资评审进度款报告、资金拨(预)付审批表、申请拨款报告;

② 有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签批的预付工程款或结算款发票及税票;

3第三次申请支付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 财政性投资基建项目结算审核批复书及附表、资金拨(预)付审批表、申请拨款报告;

② 有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签批的预付工程款或结算款发票及税票;

4)保质期满后,主管部门申请质量保证金拨款报告。

5)所有资金申请报告应留有主要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七、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对财政专项资金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对社会关注度高、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领域的财政专项资金要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作为县政府奖励或处罚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依据,作为保留或取消财政专项资金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要对项目的真实性、招投标的规范性、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实施结算等进行监督指导和把关负责。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要对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负责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参与验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督促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并将绩效评价和督查结果作为下期资金分配、拨付依据。审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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