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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政策解读
  • 2021-01-1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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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便利企业融资,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决定》提出,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决定》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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