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2023年3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实施至2024年底。为推动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具体费率、实施期限等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二是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1.8‰的,按现行费率执行。
三、其他事项
《通知》还明确了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等事项。
政策原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