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东发[2007]9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规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特制订如下操作办法。
一、项目洽谈流程
1、初步洽谈: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引资中介人引进符合《办法》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先由引进单位或引进人进行初步洽谈,确定投资意向,并签订意向合同。
2、项目签约:投资者意向决定在东安投资兴办企业后,引进单位或引进人须及时将意向合同呈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安排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派专门人员与项目引进人和投资客商进一步洽谈,达成具体协议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并指定有关单位与投资者签订正式合同。
3、服务班子: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按照“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牵头,一套工作班子负责”的要求,确定专门班子,搞好服务:①全程代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规划定点、环境保护报评和国土使用等证照手续;②项目开工建设后,提供全方位持续性支持和服务;③项目投产营业后按《办法》的规定,继续协调和处理好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与矛盾。
二、费用收取
4、按照建立两条“隔离带”的要求,有执法执收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单位在该年度的收费依据、标准和数量报送县优化办,县优化办在接到相关单位和部门报送收费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县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审理,明确有关收费事宜,并进行公示。
5、新引进的项目和原来落户的企业,按照优化办等部门审定的标准,将费用交给专门服务班子,由专门服务班子派员将费用缴送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6、各有关执收单位凭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收费收据,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完结办证手续。各有关执收单位收费收入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再行分配。
三、“一事一议”规程
7、对《办法》中符合“一事一议”规定的项目,实行严格的准入原则。
(1)初步洽谈: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直接与投资者进行初步洽谈,商定合作意向。
(2)确定框架:与投资者达成基本共识后,举行正式洽谈,拟定合同框架,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
(3)签订合同: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合同签约单位与投资者签订正式合同。
(4)凡“一事一议”涉及政策优惠和奖励的,均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拟定具体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政策优惠、奖励兑现
涉及政策优惠、奖励兑现的事宜,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办法》规定,提出具体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8、项目认定:引进招商引资项目以第一时间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为准,且每个项目只能是一个引进单位或引进人,多于无效。
9、投资额的核定:县招商引资固定资产评估中心每年12月上旬开始,召集有关单位对全县该年度竣工投产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复审,然后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10、考核与奖励:从每年12月中旬开始,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本年度的招商引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按照《办法》的规定,提出相关的奖励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11、干部人事安排:按照《办法》规定,需进行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的事宜,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交由有关部门落实。①人员抽调:专门服务工作班子,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名单,由县委组织部抽调。②干部任用:符合党政干部任用条件的,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察。③人事录用:符合条件进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把关,由县人事局按规定办理有关录用手续。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符合条件的,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推荐建议名单,由县人大、县政协分别负责考察。
12、凡个人招商引资项目所得奖金,直接引进人占奖金总额的40%,其他为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的有功人员占奖金总额的60%,相关有功人员所占60%的奖金由直接引进人根据相关有功人员贡献大小拿出分配方案,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
13、查处处理:凡违反《办法》规定,影响和破坏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交由县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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