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有关人才工作的文件精神,大力推进人才强县战略,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我县人才短缺问题,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建设美丽小康东安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在县委的领导下,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统筹、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形成县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本县注册入驻东安经济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企业或“两新”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以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战略为先导,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东安武术、现代农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传媒、生物医药、城市规划、现代物流、外经外贸、社会管理等领域为重点,加强培养以企业家、金融服务、文化旅游、技术技能、城市建设、农村实用技术、东安武术为重点的七支人才队伍建设。从2017年起,每5年引进5个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50名高层次人才,500名急需紧缺人才。
第五条 我县引进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两大层次七类人才:
(一)高层次人才
第一类:国家“新世纪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二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类: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或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二)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类: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毕业生或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类:“双一流”大学(世界一流大学、世界一流学科)范围内的本科学历(“双一流”未确定前,可放宽到原211、985高校本科学历)一级学院毕业生(体育艺术特长生等考试入校的仅限特长专业)。
第六类:急需紧缺或特殊专业的其他高校全日制一本院校一级学院毕业生(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
第七类:属当年发布的县人才引进目录中其他急需紧缺或特殊专业人才。
引进人才的年龄规定:第一、二类人才不受年龄限制;第三类人才为45周岁以下;第四类人才副高职称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第五、六、七类人才30周岁以下。
特殊人才实行一事一议,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六条 引进人才实行灵活的编制政策,可采取编制内引进、编制外引进等方式进行。
纳入编制管理的引进人才,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不含委托培养期)。编内引进应严格按照编制管理政策,严控行政事业编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配置,设置人才引进专项编制,开辟人才引进编制绿色通道。
编制外引进人才可实行“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引进机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可实行聘用制,依法签订临时聘用合同,不转人事关系,不占行政事业编制。经济开发区、芦洪市和石期市工业园内企业、“两新”组织所需人才,由企业、“两新”组织自主引进。
以聘请顾问、兼职、讲学、咨询服务、科研攻关、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技术合作等方式到我县工作的人才,一般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议”的方式,经用人单位申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引进。
设立东安县人才发展中心,凡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高层次人才到东安创新创业,可按现行政策在人才发展中心保留其事业编制身份,畅通其在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通的渠道。使用人才发展中心编制的人才须为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且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用编人员应在我县创新创业,并与我县用人企业签订3年(含3年)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
第七条 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创新创业
(一)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条件。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必须是具有省级及以上先进技术、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且3 年内能够实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有3至5名核心成员的高端团队;团队领军人才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和主要股东,占股比例不低于35%;领军人才、核心成员有成功创业经验或曾任国内外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团队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专业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领军人才不重复申报急需紧缺人才。
(二)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措施。
对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到东安创办符合东安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的,项目经财政、商务部门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委、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给予200—600万元资助。产业项目补助主要用于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及科技研发。产业项目补助分启动期、中期和期满验收三个阶段,按 4:4:2的比例拨付。
对高层次人才到东安创业,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符合东安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的,对高层次人才到东安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或从事能够促进东安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课题研究的。由县财政、商务部门和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委、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给予10—15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对进入产业化阶段的创业企业,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项目加速建成投产。同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从企业注册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利息额的50%,连续3年给予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激励措施
(一)工资待遇
1、编制内引进的人才签订合同后,享有本单位工资、福利等所有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引进人才,可享有本单位工资、福利等所有待遇,也可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提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财政将经费拨付到用人单位发放。
2、经济开发区、芦洪市和石期市工业园内企业、“两新”组织的引进人才,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鼓励企业按照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及年薪制,或以管理、专利、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经济开发区、芦洪市和石期市工业园内企业、“两新”组织全职引进的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购买“五险一金”的,年底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审、核实,每引进一人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企业5000元的奖励、引进对象5000元的奖励。
(二)生活补贴
1、编制内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通过直接调入或正式招聘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限聘用合同的(不含委托培养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发放2.4万元、1.6万元、0.8万元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为3年)。
2、编制外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签订聘用合同中规定服务期限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贴12万元、10万元、8万元。
3、编制内引进的第四、五、六、七类人才,直接调入或正式招聘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中规定服务期限5年以上的(不含委托培养期),分别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发放期限为3年)。
4、编制外引进的第四、五、六、七类人才,签订聘用合同中规定服务期限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贴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5、以聘请顾问、兼职、讲学、咨询服务、科研攻关、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技术合作等方式聘请到我县工作的人才,其酬劳可参照市场薪酬行情,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用人单位解决。其中,县政府顾问、特聘专家,每年由县财政给予政府顾问2万元、特聘专家1万元的工作补助。
上述补贴同时符合两条以上的以最高待遇标准执行,生活补贴统一由县财政负担。以上生活补贴的发放须当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否则所发当年生活补贴予以收回。
(三)探亲补贴
1、直系亲属常住湖南省境外的引进人才补贴标准: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引进的第四类人才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引进的第五、六、七类人才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2、直系亲属常住永州市以外湖南省以内的人才补贴标准: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引进的第四类人才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引进的第五、六、七类人才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以上探亲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
(四)住房保障
1、编制内引进的人才在县工作初期暂无居所的,用人单位能调剂住房的,由用人单位调剂。不能调剂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第一、二、三类人才可发放不高于每人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付。第四、五、六、七类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负责,视情况调剂或发放不高于每人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县城有居所的不安排临时住房和发放租房补贴。
2、编制内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东安购买首套商品房,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类人才分别按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由县财政予以补贴,如引进人才未满5周年服务年限的补贴一律收回。
3、编制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住房保障由用人单位参照编制内引进人才的标准执行,经费由用人单位和人才发展基金各负担50%。
以上住房补贴的发放须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否则按比例核减或收回住房补贴。
(五)个税优惠。对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科研经费、发放的各类奖金,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回。
(六)公共保障。引进人才愿意来我县落户的,优先安排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引进人才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且愿意来我县工作的,可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和聘用手续。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就近安排就读。引进人才因原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组织、人社部门承认其原有身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给予重新建档,并连续计算工龄。个别引进人才表现突出的,因工作需要,合同期满后可调任专业对口的主管部门任职。
第九条 引进人才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引进一至六类人才。编制内引进人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原则上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编办提出用编申请,经编办核准后,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编制外引进人才,由单位直接申报计划。各单位申报的引进计划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县委、县政府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纳入编制管理的人才,按以下办法引进:第一、二、三类人才,可特事特办,通过个别洽谈或考察等方式确定。第四、五类人才,属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根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的有关文件规定,经组织考察,按程序调入本县;不属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按《东安县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程序引进。
不纳入编制管理的,可简化程序,招聘方案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发布公告,按公告规定进行招聘,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经济开发区、芦洪市和石期市工业园内企业、“两新”组织引进人才,由企业、“两新”组织自行决定。
第十条 编制内引进人才,人事档案按有关管理权限管理。编制外引进人才,人事档案需由县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中心代理的,无偿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按层次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生活补贴、住房保障、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就业入学、落户等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申请,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经济开发区、芦洪市和石期市工业园内企业、“两新”组织引进的人才,需享受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的,由用人单位报县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县人社部门应进行合同鉴证,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编制内引进人才的试用期为一年(已有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工作经历的不再试用)。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从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引进人才实行审核审批负责制,按“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引进对象相关学历学位未能通过验证或相关职称未能通过职称确认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坚持以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素质提高和能力提升为核心,按“谁使用、谁培养”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单位自主的培养机制,完善人才培养教育体系。
第十五条 实施党政人才培养工程。党政干部每5年应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及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每年按要求完成上级调训任务;每年举办1期科级干部培训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确因特殊原因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90学时。
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专题研修班,建立与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国内知名高校联合办学的工作机制。依托省干部教育网络学院、共产党员网、共产党员微信等网络教育平台组织干部开展在线学习,抓好湖南省干部教育网络学院的参学组织和学员考核。
加大对优秀年轻干部人才的培养力度。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硕士研究生和“985工程”“211工程”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一级学院毕业的优秀年轻干部到省市直机关跟班学习,到乡镇、重点工程挂职锻炼,到后进村(社区)实践历练,表现优秀、条件成熟的,及时放到重要岗位,不胜任或不适合继续作为培养对象的,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实施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有计划地选派业务骨干到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教学机构、高新企业、技能培训基地进行技能培训,通过继续教育、技能教育、进修深造等方式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拔尖人才,对在东安服务满2年获得硕士(学历)学位的在职人员参加专题培训的由单位报销不低于50%的学费,对在东安服务满2年获得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由单位报销不低于80%的学费,对高层次人才开展科研、调研、培训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培养方式为专业技能教育的,原则上培养时间为2~3年;培养方式为进修深造的,原则上培养时间为1年。在职人员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采取委托培养或自费的方式参加与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技术有关的自考、全日制脱产学习等继续学历教育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继续在用人单位服务5年以上的,除可享受单位按规定报销的相关费用外,自负部分由单位采取奖励的方式补足到位。取得与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技术有关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毕业后继续在本县本系统工作5年以上的,学习期间相关待遇参照在岗同等待遇执行。支持培养对象参加与工作相关的全国注册专业资格证书考试,考试通过的发放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由用人单位从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对于服务期未满离开本县的,所领奖励应予退返。
第十七条 实施技能人才和乡土人才技能提升工程。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可分期分批选送优秀分子到党校(行政学院)、高职院校、师范院校委培学习,也可定期举办技能技术培训班。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分期分批推荐优秀乡土人才到省、市农口部门组织的各项技术和专门业务培训,也可定期举办专门行业的技术培训班。
技能人才在职期间通过自考或函授取得大专或本科文凭的,可以分别发放1000元、2000元的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奖励经费由用人单位从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奖励经费由人才发展基金解决;企业技能人才通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等级每提高一级补助分别为500元(初级到中级)、1000元(中级到高级)、2000元(高级到技师)、3000元(技师到高级技师);技能人才参加国家、省、市技能大赛获奖的按获奖名次分别给予4-6万、2-4万、1-2万的奖励,奖励经费由人才发展基金解决。
鼓励符合资格条件的技能人才根据有关规定申报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医)师等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单位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有空余职数的情况下,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技能人才可向人社部门提出转至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申请。
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优秀乡土人才到省市参加专门行业知识培训的,其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统一按规定报销,在县内组织培训的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费从人才发展基金中解决。
第十八条 加强人才培养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县委党校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作用。党校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全县重点项目规划,在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教学设备更新等方面给予项目支持和资金保障;充分发挥县职业中专培训技能人才和乡土人才的主阵地作用,县委、县政府要根据中央、省、市扶持职业教育的政策给予充分的师资保障。
第十九条 加强人才培养的管理。用人单位每年年初应将年度培养计划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选送干部职工进行半年以上脱产培训、在职人员参加继续学历教育、单位举办大规模培训班次、各部门抽调下级机关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集中培训,应一并报县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审批备案,避免多头调训、重复办班。
干部职工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作为年度考核和任职、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选派单位应会同培训部门跟踪考核学员在校表现,培训结束后及时按《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要求将有关资料进入本人档案。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提拔重用。干部职工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学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上级组织、单位选派参加的各类培训,用人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给参加培训人员报销学习费、资料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组织选派参加脱产培训的,一般应享受在岗相应待遇,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积极支持经济开发区、芦洪市和石期市工业园内企业、“两新”组织与省内外高校、培训机构、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开展合作,合作建立培训基地,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培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二十二条 鼓励返乡自主创业。到经济开发区、芦洪市和石期市工业园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本科大学毕业生、研究生,所在园区应给予适当的场地或场地租金支持,发展产业扶贫项目的由县扶贫办实地考察后给予项目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发挥人才开发主体作用。鼓励事业单位及经济开发区、芦洪市和石期市工业园内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县财政为每个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供20万元专项资助,为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提供5万元的研发经费。
第四章 人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完善人才选拔机制。拓宽视野,注重物色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的年轻优秀人才,予以重点培养。引进的博士生、硕士生和“985工程”“211工程”一级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根据事业需要选拔到事业单位领导岗位任职,在事业单位领导岗位任职表现特别突出的可调任到行政单位领导岗位任职,进入公务员队伍。
事业单位引进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评聘时限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在职数范围内,事业单位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可聘用为七级职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可聘用为八级职员。
第二十五条 突出人才优先地位。博士生、硕士生和“985工程”“211工程”一级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通过考试进入我县公务员队伍的,在分配单位时优先让他们选择单位。在提拔使用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博士生、硕士生和“985工程”“211工程”一级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
第二十六条 重视人才政治荣誉。引进的博士生、硕士生和“985工程”“211工程”一级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在各行业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
第五章 人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人才考核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分类制定人才考核办法,每年对引进对象的业绩、贡献、能力等情况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也作为奖励、晋升、待遇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凡当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下等次的,所发当年生活补贴一律收回,并按比例核减住房补贴(5年服务期内)。连续2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下等次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收回当年所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全部收回(5年服务期内)。
第二十八条 建立人才表彰机制。东安县优秀人才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按《东安县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办法》评选表彰。
对被评为“东安县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每个团队给予6-3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东安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每人给予10000元奖励;对被评为“东安工匠”的,每人给予6000元奖励;对被评为“东安县文化艺术名家”的,每人给予6000元奖励;对被评为“东安县优秀企业家”的,每人给予6000元奖励;对被评为“东安县优秀乡土人才”的,每人给予6000元奖励;对被评为“东安县青年英才”的,每人给予6000元奖励;对被评为教育系统、卫生系统“三名工程”的,根据市、县标准就高奖励。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一)编制内现有的第一、二、三类人才。在东安事业单位服务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分别按0.3万元、0.2万元、0.1万元每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编制内现有的第四、五、六类人才。在东安事业单位服务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分别按500元、400元、300元每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上述补贴,同时符合两条以上的,以最高待遇标准执行。生活补贴由县人才发展基金负担。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生活补贴的发放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到期符合上述激励政策条件的人才可在每年的12月向单位申请,然后由单位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生活补贴统一从审核认定后的下一年一月起执行。
第六章 保障服务
第三十条 建立人才发展考核评估机制。健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将人才发展列入绩效考核指标,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人才发展需要,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投入600万元设立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递增,专门用于保障人才引进、培养、开发、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所需经费开支,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为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提供多元化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完善党委(党组)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建立联系专家名单和信息库,注重将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中青年专家、基层一线专家纳入联系服务范围。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落实联系服务专家直接责任,党委(党组)负责同志要带头联系服务专家,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工作分工明确联系服务对象。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人才评价制度。成立县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专业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高层次和急需专业人才的认定。日常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工作情况定期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四条 建立人才“一站式”服务制度。对于人才引进和管理的手续办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置专门服务窗口接受用人单位的申请,并负责与各部门协调,简化办理程序,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广泛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优秀人才的作用和社会贡献,重点宣传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扩大社会知名度,提升社会影响力,努力营造引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使用、待遇落实、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凡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各种待遇的,经查实,必须及时追回经济补贴或奖励资金,撤销荣誉称号,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人才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县委组织部。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县教育局、县卫计委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本规定制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实施方案,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 解读:东安县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