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标准 | 计费单位:(件) | |||||||||
监督电话:0746-4231415 | ||||||||||
序号 | 类型 | 收费标准 | 规划用途 | 登记事项 | 收费依据 | 缴费对象 | ||||
1 | 不动产登记费 | 80元/件 | 住宅类 | 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权利人(取得方、抵押权人) | ||||
住宅类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
住宅类及其建设用地设定的抵押权登记 | ||||||||||
住宅类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的地役权登记 | ||||||||||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
550元/件 | 非住宅类 | 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权利人(取得方、抵押权人) | ||||||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 ||||||||||
2 | 证书工本费 | 10元/证 |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一本工本费 |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权利人 | |||||
3 | 优惠减免 | 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申请办理异议登记的 |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权利人 | |||||
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
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权利人 |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 ||||||||||
因证书损坏或遗失申请换发、补发证书的 | ||||||||||
离婚析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 权利人(取得方、抵押权人) |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
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 ||||||||||
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 ||||||||||
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
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相关抵押、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 ||||||||||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 ||||||||||
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
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
对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存量工业、办公用途房屋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 ||||||||||
备注: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和社会群众办证费用负担实行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请知悉以上优惠减免内容。 | ||||||||||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