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商户自行腾房,善意文明执行护航营商环境
“我们的商铺终于可以重新出租出去了,能够最大限度的挽回公司经济损失了,谢谢你们。”东安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某接过商铺门面的钥匙时向东安法院执行干警说道。
2023年6月,东安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某因合同纠纷一案诉至东安县人民法院,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东安法院于2023年6月2日出具调解书:“被告胡某于2023年7月10前支付管理费、物业费和违约金并于2023年8月10前将商铺重新开门营业。若被告胡某未履行义务,则双方签订的《运营管理合同》于2023年8月11日解除,被告胡某于2023年8月20日将商铺返还东安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付差价款。”9月中旬,胡某并未按照调解书履行其义务,东安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胡某一直以在外地为由推诿腾房。执行干警遂向其送达了限期腾房通知书,同时多次与胡某进行电话沟通,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被执行人胡某在执行干警的督促下自行将商铺腾空并将钥匙返还给东安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东安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有力保障,坚持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引领,统筹协调刚性执行和柔性执行关系,为辖区企业健康发展纾困解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执行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