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2-11036
湘人社规〔2022〕3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工作指导,提升争议办理质效,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调解仲裁管理处)
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的送达工作,保障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仲裁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送达人员是指受仲裁委员会指派依法从事仲裁文书送达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受送达人是指仲裁案件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与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参加仲裁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文书包括:
(一)受理通知书;
(二)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答辩通知书;
(四)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仲裁反申请书副本、反申请答辩书副本;
(五)开庭通知书;
(六)举证通知书;
(六)调解书;
(七)决定书;
(八)裁决书;
(九)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十)其他需要送达的仲裁法律文书。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可以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留置、张贴送达;
(四)委托送达;
(五)电子送达;
(六)公告送达。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应当载明案件编号、送达人员名称、受送达人名称、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方式、送达时间、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名等内容。
第二章 送达地址
第八条 受送达人申请仲裁、答辩或参加仲裁活动时,应当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附件1)的要求如实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第九条 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仲裁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的,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仲裁委员会。
第十条 因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以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地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仲裁委员会无法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本次仲裁中所涉及的劳动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本次仲裁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在本仲裁委员会进行的其他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则第十条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第三章 直接送达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应当将仲裁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仲裁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到本仲裁委员会领取。当事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到达仲裁委员会,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仲裁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送达人员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十五条 除将仲裁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外,直接送达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可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送交指定代收人签收。
第四章 邮寄送达
第十六条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且当事人送达地址明确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仲裁文书按照《关于以仲裁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文书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55号)的相关要求,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邮单中应当载明仲裁文书名称。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仲裁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九条 因受送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仲裁文书送达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合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仲裁文书形成的邮单及返单等相关单据作为送达回证附件整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调解书不得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第五章 留置、张贴送达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在受送达人住所采取留置、张贴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
(二)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采取留置、张贴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应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的地点(如门牌号、字号、招牌等)、张贴或留置位置及送达的时间、送达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采用留置、张贴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可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司法所、派出所等第三方组织代表到场见证。
仲裁委员会邀请见证人的,送达回证上需载有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因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而采用留置、张贴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送达回证上应当载明拒收事由。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以留置、张贴方式送达仲裁文书自留置、张贴之日起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调解书不得采用留置、张贴方式送达。
第六章 委托送达
第二十八条 受送达人为非本地常住人员或者为非本地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致使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
前款规定的非本地是指非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的,委托方应当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送达函(附件2)并附需要送达的仲裁文书和送达回证。
第三十条 委托送达函须载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地址及案件编号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送达。
第三十二条 仲裁文书无法送达的,受委托仲裁委员会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无法送达的原因和日期,并及时退回委托送达函中所附的全部文书。
第七章 电子送达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按《办案规则》相关规定采取简易程序处理案件以及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第三十四条 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送达人员以电子邮件送达文书时,邮件内应当设提示信息。提示当事人在收到邮件的同时发送“已读回执”,将该回执信息反馈至仲裁委员会或送达人员的电子邮箱中。
送达人员以电话、短信、微信方式送达文书时,应告知文书名称、内容、受送达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拨打和接收电话号码、发送和接受传真号码、发送和接收电子邮箱、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留存通话记录单(通话录音)、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微信号、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截屏保存图片,存卷备查。
第三十六条 调解书、裁决书不得采用电子方式送达。
第八章 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可采用在地市级及以上报刊,或者地市级及以上政府网站,或者地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采取公告送达应当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
公告送达受理通知书的,应当载明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的,应当载明开庭时间、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载明裁决、决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有起诉或申请撤销权的,还应当载明起诉或者申请撤销权利、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的期限。
第三十九条 调解书不得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其所在看守所、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转交仲裁文书。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代为转交的单位收到仲裁文书后,应及时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按本规定送达仲裁文书所形成的单据、票据、报纸、照片、录音、视频、图片等相关材料均应作为送达回证的附件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的“三日”指工作日,“三十日”指自然日。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
附件: 2.委托送达函样式
附件1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号 |
X劳仲案字〔 〕第 XX号 |
填写地址 确认书的 告知事项 |
一、当事人应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供或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或指定代收人及其联系电话。变更送达地址、联系电话、指定代收人、电子邮箱、微信账号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本仲裁委员会。 二、因当事人拒绝提供、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以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地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本仲裁委员会无法确认送达地址的,如当事人在本次仲裁中所涉及的劳动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本次仲裁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在本仲裁委员会进行的其他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依照上述方式仍无法确定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即为送达。 四、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即为送达。 五、因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仲裁委员会、受送达人本人或指定代收人、委托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的仲裁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六、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本仲裁委员会以留置、张贴方式送达的仲裁文书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
1.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
2.送达地址:
3.邮政编码:
4.联系电话:
5.电子邮箱:
6.微信:
7.指定代收人:
8.代收人联系电话: (第 1-4 项为必填项、第5-8项为选填项) |
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仲裁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备注栏内说明。
附件2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送达函
X劳仲函〔 〕第 XX 号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我委受理 诉 案件(案号 ),现委托贵委送达有关文书。随函寄去 XX 书 X 份、送达回证X份,请在收到本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代为向 送达,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联系方式为: 。
请将送达回证尽快寄回我委。如无法送达,请及时回函告知我委。
联系人:(写明委托方联系人的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印发
- 一审:
- 二审:
- 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