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专利条例》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四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湖南省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专利资助。主要包括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重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补助、湖南专利奖、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绩效资助等。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即市州、县市区、园区、高校、重点城市群、市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
2、专利转化运用,即专利价值评估、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和专利实施转化等;
3、专利执法和维权援助,即推进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维权援助、专利行政执法中介服务购买等;
4、专利信息利用,即知识产权托管、专利信息平台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等;
5、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即专项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专利代理服务能力提升、专利驱动发展课题研究等。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分配方式:专利资助资金主要采用后补助方式,即根据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文件、专家评审或评定结果等,对不同项目按规定标准分类测算补助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会商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在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三章 专利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国外完成国家(地区)公布或正式获得授权的,每件每国家(地区)资助1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每年从全省有效发明专利中择优评定1000件左右专利作为重点发明专利,按其上年实际交缴的发明专利维持费50%予以资助,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全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当年的专利申请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增加1件补助200元。每年择优补助不多于40个重点企业,且重点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科研院所和高校每年分别择优补助不多于10个。当年专利申请量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量低于50件的单位,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增加1件补助200元,每年择优补助不多于10个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一定额度给予评估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贷款额度在50(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补贴1万元;
(二)贷款额度在100(不含100万元)—300万元的(含300万元),补贴3万元;
(三)贷款额度在300(不含3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补贴5万元;
(四)贷款额度在500(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补贴8万元。
(五)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10万元。
第十四条 符合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资助条件的,同一单位每年获得的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湖南专利奖的奖项和标准按照《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湘政发〔2013〕3号)和《湖南省专利奖励实施细则》(湘知发〔2013〕9号)执行。
第十六条 对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与上年相比增幅高于30%的市州、县市区进行绩效考评后,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章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每年7月底前,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必须涵盖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在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二)有承担项目的专业团队,且成员结构合理,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四)专项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中央在湘单位、省属单位项目由中央在湘一级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知识产权局直接申报。 市州、县市区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和汇总后,逐级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 项目申报除进行网上申报之外,还须按要求上报纸质材料。
第二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网上申报。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一条 对初步审查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拟支持项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每年11月底前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预算数相应提前下达市州、县市区并编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到相关单位,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和自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专利资助及维持费、专家咨询费、维权援助费、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专项实施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和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同时,负责对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在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项目公示无异议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终止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30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知识产权局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组织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一)目标和任务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使用规范的,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约定目标和内容的;
4、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5、项目实施中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6、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对申报单位或个人、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条 申请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专利条例》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四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5年至2017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湖南省辖区内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一)专利资助。主要包括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重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资助、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补助、湖南专利奖、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绩效资助等。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即市州、县市区、园区、高校、重点城市群、市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
2、专利转化运用,即专利价值评估、专利质押融资贴息和专利实施转化等;
3、专利执法和维权援助,即推进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维权援助、专利行政执法中介服务购买等;
4、专利信息利用,即知识产权托管、专利信息平台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等;
5、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即专项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专利代理服务能力提升、专利驱动发展课题研究等。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 分配方式:专利资助资金主要采用后补助方式,即根据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文件、专家评审或评定结果等,对不同项目按规定标准分类测算补助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会商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在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三章 专利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国外完成国家(地区)公布或正式获得授权的,每件每国家(地区)资助1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每年从全省有效发明专利中择优评定1000件左右专利作为重点发明专利,按其上年实际交缴的发明专利维持费50%予以资助,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全省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当年的专利申请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增加1件补助200元。每年择优补助不多于40个重点企业,且重点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科研院所和高校每年分别择优补助不多于10个。当年专利申请量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量低于50件的单位,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与上年度同期相比,每增加1件补助200元,每年择优补助不多于10个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对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一定额度给予评估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贷款额度在50(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补贴1万元;
(二)贷款额度在100(不含100万元)—300万元的(含300万元),补贴3万元;
(三)贷款额度在300(不含300万元)—500万元的(含500万元),补贴5万元;
(四)贷款额度在500(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补贴8万元。
(五)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贴10万元。
第十四条 符合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资助条件的,同一单位每年获得的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 湖南专利奖的奖项和标准按照《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湘政发〔2013〕3号)和《湖南省专利奖励实施细则》(湘知发〔2013〕9号)执行。
第十六条 对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与上年相比增幅高于30%的市州、县市区进行绩效考评后,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章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每年7月底前,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必须涵盖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在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二)有承担项目的专业团队,且成员结构合理,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四)专项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中央在湘单位、省属单位项目由中央在湘一级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知识产权局直接申报。 市州、县市区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审核和汇总后,逐级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 项目申报除进行网上申报之外,还须按要求上报纸质材料。
第二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网上申报。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一条 对初步审查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拟支持项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每年11月底前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预算数相应提前下达市州、县市区并编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到相关单位,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和自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专利资助及维持费、专家咨询费、维权援助费、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专项实施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和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同时,负责对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在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项目公示无异议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终止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战略推进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30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知识产权局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组织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一)目标和任务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使用规范的,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约定目标和内容的;
4、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5、项目实施中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6、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对申报单位或个人、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条 申请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湘知发﹝2013﹞19号)和《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湘知发﹝2013﹞6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湘知发﹝2013﹞19号)和《湖南省专利资助办法》(湘知发﹝2013﹞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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