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措施》的通知
湘自资规〔2023〕2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已经印发。为指导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现将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的《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2日
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措施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等规定,结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措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要求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共二十条,其中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手续、执法监督和地灾风险排查等职责。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认识出台《规定》对健全完善管理制度、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规定》内涵,抓好培训宣传,并对照部门职责内容,制定切合地方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或办法,明确细化责任分工,强化检查指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一)高质量编制“多规合一”乡村规划。2023年底前,各地要完成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实现村庄规划管理依据全覆盖。在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落实村民建房层数和高度管控。
(二)强化城市详规约束。严格落实“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和“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规定,推进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内已编详细规划评估和优化提升,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优先纳入近期城市更新或城区改造计划,启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修改和完善工作。
(三)严格“一张图”管控。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备案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必须及时按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管理。
三、细化建房选址与布局要求
(一)绘制并公布现状建设用地范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设区城市和县级市在地块图斑属性中标注为“201”(城市)的为城市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县城在地块图斑属性中标注为“202”(建制镇)的为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基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的2020年度变更调查数据绘制现状建设用地图,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公布。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和政府门户网站常态化公开,方便群众查询了解。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应当按照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更新。
(二)加强自建房选址指导和管理。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风险分区和管控措施,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双控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合理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引导村民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污染地块、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及冲沟、陡坡、行洪河道、行蓄洪区等灾害易发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做好坡体防护。
四、加强用地规划审批服务
(一)加强用地审批服务。新建、改(扩)建、重建的居民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落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的过渡期内,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格宅基地建设标准、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严格地质安全隐患审查等条件下,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承诺后,可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并在规划“一张图”落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办理农用地转用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安排,年底实报实销。
(二)严格规划许可核实。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应当符合详细规划并严格落实“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的规定,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自建房竣工验收一并开展规划核实工作。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自建房,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2023年1月1日前通过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系统提交建房申请的,按照《规定》实施前相关规定审批。
《规定》实施前,居民自建房合法合规性整治的问题,按照居民自建房建设合法合规性问题整治的政策措施执行。
五、推进平台共建与协同共享
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依托自然资源智慧平台系统,进一步健全完善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平台,与湖南省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湖南省市县批准用地省级备案系统、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实现农村村民住宅的新建及改扩建申报、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共享集成,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控,支撑全省自建房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和部门业务协同共享,实现“平台之外无审批,平台之内全监管”。
六、强化监管执法,筑牢自建房安全防线
(一)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民自建房批后监管、日常巡查,加强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抽查、检查,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及时移交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相关移交记录。
(二)加强重点督察。将涉及居民自建房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纳入自然资源督察范围,省自然资源厅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督察。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