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3-6650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
统一登记号: | DADR-2023-01002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东政办发〔2023〕5号 |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安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
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3〕5号
DADR-2023-01002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安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
东安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
若干政策和措施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东安总部经济发展,加快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总部是指由依法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包含区域总部、职能总部;区域总部是指为加强对不同地区营利性关联机构的控制和管理,对各项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的地区性机构;职能总部是指企业集团的功能管理中心,如研发总部、物流总部、财务总部、销售总部、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和投融资中心等。
第三条 本政策旨在鼓励引进总部企业,鼓励总部企业集约节约用地,扶持总部企业成长与总部经济发展。
第四条 引进的总部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东安县工商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东安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经营主业符合东安县产业发展政策;
3.总部企业东安县外分支机构或控股的东安县外企业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第五条 本政策发布之后引进东安县的总部企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第六条 本政策由东安经济开发区牵头,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东安县税务局负责实施。
第七条 鼓励政策。
1.注册在东安县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自然年度内外资投入情况给予其资金奖励。外资投资扶持补助标准:按每个自然年度内每到账100万美元的,给予15万元人民币产业基金扶持(未达到100万美元的,按比例计算)。以上扶持补助最长期限不超过5个周期年。外资投入扶持补助对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2.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在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不超过200㎡每年的租金金额给予补助,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总部企业实际租金支出。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3.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励。注册并纳税在东安县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周期年度内实现实缴税收给予其产业扶持。其中,实缴税收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以产业扶持基金形式按其周期年度内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90%的金额进行补助;实缴税收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不足1亿元人民币的,以产业扶持基金形式按其周期年度内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85%的金额进行补助;实缴税收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的,以产业扶持基金形式按其周期年度内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80%的金额进行补助;实缴税收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以产业扶持基金形式按其周期年度内实缴税收县级留存部分70%的金额进行补助。以上扶持补助最长期限不超过5个周期年。
对将生产基地一并搬回东安县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由企业择优选择扶持政策,可以按照最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也可以按照本政策执行。
第八条 支持降低物流成本。积极为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和监管便利化措施。
第九条 行政服务保障。对落户我县且本规定所涵盖的总部企业,除需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外,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全面实行不见面审批和全程帮代办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企业开办和项目落地“六减”(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减成本、减跑动、减梗阻)、“四零”(零距离、零见面、零付费、零差评)。
第十条 鼓励科技创新。总部企业除享有现有的创新奖励政策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平台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属于专、精、特、新企业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东安县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总部经济项目,优惠政策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本政策规定的鼓励政策如与东安县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入驻后5年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将总部工商、税务注册住所迁离本县,不得将主要业务范围和主要经营环节分立出本县,也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与补助,否则应全额退回所得补助和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东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执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限内已实施政策的总部企业,对其支持政策继续执行至完结。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印发
- 《东安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政策解读2023-05-06
- 图解:《东安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2023-05-06
- 视频解读:《东安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2023-05-06
- 《东安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202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