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62626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
统一登记号: | DADR—2019—01005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东政办发〔2019〕8号 |
DADR—2019—01005
东政办发〔2019〕8号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桂铁路东安县区域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端桥铺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湘桂铁路东安县区域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湘桂铁路东安县区域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项目是永州市重点项目建设,为切实做好湘桂铁路东安县范围内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部共建铁路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79号)、《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和《东安县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办法》(东政发〔201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桂铁路东安县区域内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湘桂铁路东安县区域内扩能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统筹和协调工作。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合同签订和房屋拆迁工作,端桥铺镇人民政府给予协助。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的协调和审核、拨付及统筹协调铁路建设项目本行政区域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工作建设过程中日常事务的协调处理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协助开展项目建设用地手续报批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各项具体工作和用地手续报批工作。
第四条 征地拆迁位置、范围和地类。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以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红线图为依据,以业主、铁路设计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标桩为准。
(二)征收土地的面积:根据业主单位所提供的用地红线图,以现场实际测量所取得成果、登记的面积为依据。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一调、二调数据、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第五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东安县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办法》(东政发〔2018〕4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标准按《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执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照《东安县被征地农民参照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东政办发〔2017〕29号)执行。
第六条 退耕还林土地的补偿费按旱地计算。
第七条 使用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相应地类补偿。
第八条 经有关部门确认,灌溉水塘确须重建的,按水塘正常蓄水量支付15元/m³的还塘补助,原塘基的砖、石、混凝土护坡等按本办法规定补偿,由乡镇统一组织实施;水渠、道路需要重建的,由用地单位恢复或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九条 湘桂铁路东安县区域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附着物等补偿,按《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的类别、等级、结构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条 征收部门应对拟征收的建(构)筑物、附着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共同签字确认。拟被拆迁户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应当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补偿等合同或协议,由县自然资源局作为行政主体签订。
第十二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但因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栽种的除外。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没有合法证件,但属于历史性建房,通过合法性认定的,应当给予补偿。合法性认定工作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房屋或土地转让及房屋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核发林地权属证书。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的,按重置价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三)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四)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六)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书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以乡村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为准;
(七)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经审查被征收人具有村民建房资格,但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的,以乡村规划确认许可建设的建筑面积进行认定。超出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八)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无论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因历史原因,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只能选择一处房屋进行安置,其余房屋只能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违法违章建(构)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物,按照本规定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三十条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三十条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三)因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按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三十条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四)征收学校、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按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三十条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立户应经公安、民政等部门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在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中,有两人(含两人)以上家庭常住成员达到法定婚龄的,原则上按婚姻状况(以结婚证为准)确定户数,也可根据家庭实际需要进行分户,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之间不得分户。
(二)被征收人直系亲属达到法定婚龄或已结婚等符合分户条件,但因没有房屋产权而未能分户,经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审核认为符合分户条件的,在征收补偿安置时可按分户处理。
(三)离婚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以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为依据,离婚双方方能各按一户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2. 离婚证书载明的时间必须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前。
第十八条 组织自然资源、公安、住建及乡镇、村(社区)等对被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应安置人员资格按下列规定审定: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或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的后代;
(二)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蓝印户籍但未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且被征收房屋为其唯一住宅用房的;
(三)原籍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除外)、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四)婚嫁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外嫁女)或婚后户籍迁入女方(入赘)户籍所在地的,且该户在婚嫁地没有宅基地或住宅用房;
(五)依法收(领)养的子女,并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办理户籍入户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应当安置人员资格认定以《预征收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
第二十一条 与被征收房屋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未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空挂户籍等人员);
(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含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祖遗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祖遗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征收区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在历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五)征地公告发布后(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前)死亡的人员;
(六)正常婚嫁后已迁出户籍或户籍反迁原籍生活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纳入安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布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拆迁户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腾地。按规定补偿后,被拆迁户拒绝腾地的,由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
(一)永州北站、北货场块状工程区域的被征收房屋,可参照东安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货币安置办法执行,按照永政发〔2019〕4号文件补偿价格的90%进行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房屋征收补偿费按永政发〔2019〕4号文件补偿价格90%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件1)。
2. 对符合货币安置政策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25.2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
(二)实行集中迁建安置的。
1. 房屋征收补偿费按永政发〔2019〕4号文件补偿价格90%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件1)。
2.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占地面积选择相近户型宅基地。安置地及户型由项目业主负责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电、通路,一平指场地平整),并统一办理宅基地建设手续,也可在安置地完成场地平整并将宅基地分配到户后,由被征收户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
(三)实行分散迁建安置的。
1. 房屋征收补偿费按永政发〔2019〕4号文件补偿价格90%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件1)。
2.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由被征收人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建设好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征收单位不再支付过渡费。分散迁建安置的宅基地、水、电、路、基础超深、新房审批等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400元/m2标准执行。
拆迁安置户选择以上任一安置方式后,不再批准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的任何相关证件。
第二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支付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18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12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标准为900元/户/月。
(二)实行集中迁建安置或者分散迁建安置的,按1800元/户/次支付两次搬家费,并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900元/户/月。
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不得增加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补偿安置机构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按被征收合法正房建筑面积再给予100元/m2的奖励。未按期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和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需使用原有的县、乡镇、村道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维修、养护(过路)费。在铁路施工过程中损坏的道路,由施工单位维修养护。
第二十七条 涉及边角地等特殊问题,由建设单位与指挥部召开专题协调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建设确需改移的乡镇、村道路、水渠,经有关部门批准,由铁路建设方按照原路(渠)标准就近顺接,顺接到铁路征地界外的用地,参照红线内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在征地拆迁中的权属等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乡镇、村负责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争议期间不得影响工程施工,补偿费暂不拨付。
第三十条 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征地拆迁和铁路施工等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严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政纪处分、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只限于湘桂铁路东安县区域扩能改造工程项目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
2. 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3. 征地范围内苗圃青苗补偿标准
4. 征地范围内药材补偿标准
5. 征地范围内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
6. 征地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木、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7. 征地范围内零星花卉、苗木青苗补偿标准
8. 征地范围内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9. 征地范围内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标准
附件1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补偿标准
房 屋 类 别 |
补偿价 格(m2/元) |
主要特征 |
|
钢 混 结 构 |
1440
|
1. 桩基础或筏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 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框架间均为24厘米眠墙填充。 3. 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 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 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 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 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
|
砖 混 结 构 |
一等 |
1215 |
1. 桩基础或深度在2.5米以上的砼现浇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 2. 全部为眠墙、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和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屋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 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 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实木地面;其余为石质或瓷砖地面。 5. 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 6. 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 7.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全装修房、室)。 8. 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
二 等 |
1125 |
1. 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圈梁、部分构造柱,厨房、厕所楼面、楼梯、天沟均现浇,其他楼面预制板,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坡型隔热屋。 2. 全部为眠墙、混合砂浆砌筑,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为3米以上。 3. 外墙全粉饰,部分贴外墙,有琉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 4. 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实木地面。 5. 木制或石膏角线、木制或其他材料墙裙,部分固定壁柜、部分门、窗套装饰。 6. 防盗门、防盗窗、铝合金门窗,部分木制门、窗带纱。 7.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 8. 水、电进户,排水设施齐全。 |
|
|
三等 |
1035 |
1. 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屋面、楼梯、天沟、有柱檐廊,屋面上部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房屋结构完整,标准层高3米以上。 2. 24厘米眠墙,部分斗砖。 3. 外墙部分粉饰,内墙粉刷涂料罩面。 4. 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质材料贴面,部分水泥或其他饰面材料。 5、. 木制或石膏线、有固定壁柜、部分墙裙、门套、木制门、窗带纱,普通防盗门、窗,部分铝合金窗。 6.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
砖木 结构 |
一等 |
810 |
1. 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 空斗砖墙,部分眠墙,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天沟、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 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瓷砖或石材贴面,外墙有部分粉饰或瓷砖贴面。 5. 普通内墙面、顶棚装饰、木制门、窗带纱,防盗网,部分铝合金窗。 6.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
二等 |
765 |
1. 标准砖石基础,24厘米斗墙和部分眠墙,瓦屋面,有砖柱结构,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米。 2. 客厅、卧室、生活配套房地面为部分瓷砖,外墙有粉饰。 3. 普通内墙面、木制门、窗带纱,有防盗网。 4.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
|
三等 |
720 |
1. 木柱屋梁,半土、半砖、木板墙或填充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8米。油漆木制门窗,室内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2. 空斗砖墙或土砖、土筑墙,有隔热层,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 3. 室内地面为水泥,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带防盗网。 4. 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排水设施齐全。 |
|
土木 结构 |
一等 |
630 |
1. 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 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门、窗齐全,带纱,室内全粉饰。 3. 室内水、电、卫生间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
二等 |
585 |
1. 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 2. 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 3. 简单的水、电设备。 |
|
三等 |
540 |
1. 无独立山墙,24厘米斗墙或12厘米墙,檐口高度2.2米以上。 2. 各类材料砌筑墙体,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材料、屋面完整。 3. 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
|
简易 结构 |
一等 |
315 |
1. 基础深度0.5米,12厘米墙或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米以上。 2. 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3. 木板平房、砖坯房。 |
二等 |
270 |
砖木柱、简易门窗、石棉瓦、杉皮壳、油毛毡等房。 油漆木制门、窗,简易水电进户。 |
|
三等 |
135 |
盖石棉瓦、油毛毡、杉皮壳的厕所、牛栏、猪栏及厂棚等。 |
备注:
1. 结构标准符合等级要求,但装饰标准有二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2. 装饰标准符合类别等级,但结构标准有一项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套用下一个类别。
3. 本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装饰、装修。
4. 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平方米。
5. 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价增减1%。
6. 房屋装(修)饰补偿每增减一项增减10—20元/平方米。
附件2
集体土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
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水
塔
类 |
沼气(水)池 |
m³ |
450 |
红砖砌体水泥抹面 |
550 |
混凝土 |
|||
水塔 |
m³ |
300 |
钢筋砼分布的正规水塔 |
|
化粪池 |
m³ |
40 |
土涵 |
|
55 |
三砂 |
|||
90 |
砖砌粉水泥 |
|||
水 井 类 |
砖 砌 井 |
米 |
300 |
1、按井深计算;2、包括井台、包括抽水设备及周围水泥地面;3、废弃的不予补偿。 |
石 砌 井 |
米 |
250 |
同上。 |
|
土 井 |
米 |
200 |
同上。 |
|
机钻井 (摇泵井) |
座 |
4000 |
1、同上;2、包括抽水设备 |
|
道 路 类 |
砼道路 |
m2 |
80 |
厚度不少于6cm,水泥抹平。 |
120 |
厚度达到15 cm以上。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 (三合土)面 |
m2 |
40 |
表面平整。 |
|
炒沙路 |
m2 |
130 |
沥青层厚度不少于6cm,补偿含垫层。 |
|
晒 坪 类 |
沥青坪 |
m2 |
130 |
沥青层厚度不少于6cm,补偿含垫层。 |
水泥坪 |
m2 |
70 |
厚度不少于8cm,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
|
三合土坪 |
m2 |
40 |
厚度不少于8cm,三合灰捣制,表面抹光。 |
|
土坪 |
m2 |
20 |
厚度不少于8cm。 |
|
排 水 沟 (涵 管) 类 |
砖砌明沟 |
米 |
6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三合灰明沟 |
米 |
3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砖砌暗沟 |
米 |
80 |
含盖板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暗砼涵管 |
米 |
30 |
φ200mm以下。 |
|
暗砼涵管 |
米 |
40 |
φ200mm以上 。 |
|
铸铁管 |
米 |
30 |
Ф100mm。 |
|
挡土墙护坡保坎类 |
片石砌挡土墙 |
m2 |
230 |
浆砌。 |
200 |
干砌。 |
|||
片石护坡 |
m2 |
120 |
浆砌 |
|
100 |
干砌。 |
|||
电杆线类 |
7米以下 水泥电杆 |
根 |
4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7米以上 水泥电杆 |
根 |
8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
木电杆 |
根 |
200 |
拆卸。 |
|
室外照明线 |
米 |
30 |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的每米增加5元补偿。 |
|
变压器 |
个 |
|
经电力部门评定用于生产生活的,经评估后给予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
|
蔬菜 大棚
|
钢结构 |
m2 |
40 |
顶高>2米。 |
砼结构 |
m2 |
45 |
顶高>2米。 |
|
竹木结构 |
m2 |
20 |
顶高>2米。 |
|
温室砖石墙 |
m2 |
25 |
顶高>2米。 |
|
顶高﹤2米 |
m2 |
15 |
不分结构。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m2 |
120 |
限于主体建筑之外,包括基础,贴瓷砖的每㎡增加10元。 |
24砖斗墙 |
m2 |
80 |
同上。 |
|
18砖墙 |
m2 |
60 |
同上。 |
|
13砖附柱墙 |
m2 |
60 |
同上。 |
|
土筑、土砖墙 |
m2 |
40 |
同上(包括三合灰砌筑墙)。 |
|
假山 砼板及栏杆过桥类 |
砼 板 |
m2 |
25 |
水塘设施。 |
假山 |
m³ |
50 |
有片石、毛料石、土垒混合形,少一项的减10%计算补偿。 |
|
各种栏杆 |
米 |
20 |
钢砼花格栏杆以上每米增加10元补偿。 |
|
钢砼 水泥条板 |
m2 |
60 |
屋外洗衣台及其他所有条板按此标准补偿,贴瓷砖的每㎡增加10元补偿。 |
|
钢砼 水泥过桥 |
m2 |
120 |
车辆通道。 |
|
预制板 水泥过桥 |
m2 |
60 |
|
|
砖砌温床 (花围) |
m³ |
50 |
按面积计算。 |
|
其 他 类 |
刀 片 |
米 |
60 |
含立柱,按长度计算。 |
罗马柱 |
米 |
80 |
含立柱,按长度计算。 |
|
棺木 |
付 |
200 |
搬运费。 |
|
瓦窖 |
个 |
2000- 2500 |
废弃不补偿。 |
|
石灰窖 |
个 |
1000 |
废弃不补偿。 |
|
砖砌一锅灶(室外) |
座 |
300 |
台体台面贴瓷砖增加10%,带热水箱及洗涤池的另增加200,每增加一锅增加200元补偿 |
备注:
1. 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 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补偿。
3. 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
附件3
集体土地征地范围内苗圃移植搬迁费
品种 |
规格 |
种植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
胸径 |
高度 |
||||
各 种 苗 圃 |
|
1m以下 |
2000-3000 |
3000-3500 |
1. 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2. 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3. 搬迁费包括人工挖树、装车、运输、辅材等费用。 4. 屋前屋后、山林地内生长多年的树木,不按此标准补偿。 5. 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后30天确定搬迁季节,春、秋、冬季搬迁损耗按搬迁费增加5%,夏季搬迁损耗按搬迁费增加20%。 |
|
1m以上 |
700-1000 |
3500-4500 |
||
3-5 cm |
|
500-600 |
7000-8000 |
||
6-9 cm |
|
200-300 |
9000-13000 |
||
10-19cm |
|
100-150 |
15000-18000 |
附件4
集体土地征地范围内药材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名 称 |
第一期 |
第二期 |
第三期 |
下种到苗出土期 |
生长管理期 |
接近收获期 |
|
半夏 |
3300 |
4900 |
6500 |
前胡 |
1200 |
1600 |
2000 |
白术 |
3300 |
4700 |
6500 |
黄柏 |
1700 |
2100 |
2700 |
荆芥 |
1500 |
1900 |
2300 |
桔梗 |
1700 |
2100 |
2800 |
南沙参 |
1100 |
1400 |
1800 |
白花蛇舌草 |
1100 |
1400 |
1800 |
栀子 |
700 |
1000 |
1300 |
川牛膝 |
1900 |
3200 |
4700 |
百合 |
4300 |
5800 |
7500 |
金银花 |
1200 |
1700 |
2200 |
玉竹 |
4300 |
5800 |
7500 |
黄花 |
1100 |
1400 |
1800 |
说明 |
1. 成片种植的药材,区分不同的生长期予以补偿。 2. 其他普通药材按1200-2200元/亩补偿,名贵药材(销售价格等于或高于白术、半夏价格的药材),按2800-5200元/亩补偿。 |
附件5
永州市征地范围内果树、经济林类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名称 |
苗期 |
初产期 |
盛果期 |
衰老期 |
||
脐橙 |
15 |
70-90 |
110-130 |
90 |
||
柑桔 |
10 |
|||||
梨、桃、李、梅、 枇杷、石榴 |
10 |
|||||
柚、板栗、核桃 |
10 |
|||||
酸枣、臭柑 |
10 |
60-80 |
90-110 |
70 |
||
枣、柿、山楂 |
10 |
|||||
葡萄 |
(零星种植的) |
10 |
50 |
90-120 |
70 |
|
(专业园) |
40 |
60 |
100-130 |
80 |
||
油 茶 |
20 |
70-90 |
130-160
|
100-120 |
||
油 桐 |
20 |
|||||
|
|
|||||
说明 |
1. 成片脐橙园地按80-110株/亩计算;成片桔园园地按80-110株/亩计算;成片葡萄园地按170-250株/亩计算;其它成片果树类园地按80-110株/亩计算。成片油茶、油桐树按90-110株/亩计算。超出部分按同类品种册类期的10%补偿。 2. 经省级农业部门批准的优质果树经济林基地,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最多不超过20%。 3. 各类林、果木的合理栽种密度由林业、农业和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4. 其他水果参照梨、桃标准进行补偿。 |
附件6
集体土地征地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木、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
苗高(幼树) |
胸径(成树) |
||||
0.6米以下 |
0.6-2米 |
2米以上 |
20-30公分 |
30-40公分 |
40公分以上 |
|
杉、柏、松、 梓、香椿 |
5 |
10 |
20 |
40 |
50 |
60 |
桐、苦楝、杂树 |
5 |
10 |
20 |
40 |
50 |
60 |
樟树、玉兰 |
5 |
15 |
30 |
100 |
200 |
300 |
桂花树 |
5 |
15 |
40 |
150 |
250 |
400 |
楠木 |
10 |
30 |
80 |
250 |
450 |
750 |
植树造林 |
一年内不按苗高补偿,每亩补偿造林费3000元 |
|||||
灌木林 |
1500元/亩 |
|||||
楠竹 |
2000元/亩 |
|||||
水竹、丛竹 |
1500元/亩 |
|||||
成片林地 |
3500元/亩(按标准密度达到60%以上的) |
|||||
绿化草地 |
3000元/亩 |
|||||
备注:1. 零星树木按此标准补偿;2. 不影响建设的树木,应保留的风景林,按此标准的200-400%补偿;3. 胸径、胸围按树根部以上1.5M处计算;4. 此补偿费含育林费和砍运费。 |
附件7
集体土地征地范围内零星花卉、苗木青苗
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丛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 明 |
|
高度(米) |
冠幅(米) |
|
|
|
||
1 |
茉莉 木槿 |
0.5 |
|
株 |
5 |
高度1米以上,每增高30厘米,另补偿20元。 |
1.0 |
|
株 |
20 |
|||
2 |
迎春花 山茶花 |
一年生 |
|
株 |
5 |
冠径1.5米以上,每增大50厘米,另补偿20元。 |
|
0.80 |
株 |
20 |
|||
|
1.50 |
株 |
45 |
|||
3 |
黄杨 夹竹桃 |
一年生 |
|
丛 |
5 |
四年以上生30元/丛。 |
二年生 |
|
丛 |
10 |
|||
三年生 |
|
丛 |
20 |
|||
4 |
栀子花 七里香 |
|
0.40 |
株 |
5 |
冠幅1米以上,每增大10厘米,另补偿20元。 |
|
0.70 |
株 |
10 |
|||
|
1.0 |
株 |
20 |
|||
5 |
芭蕉 美人蕉 |
小 |
|
丛 |
5 |
|
中 |
|
丛 |
8 |
|||
大 |
|
丛 |
10 |
|||
6 |
月 季 玫 瑰 杜 鹃 |
一年生 |
|
株 |
5 |
4年以上30元/株。 |
二年生 |
|
株 |
10 |
|||
三年生 |
|
株 |
20 |
|||
7 |
木芙蓉 |
1.00 |
|
株 |
5 |
高度1.70米以上,每增高50厘米,另补偿20元。 |
1.40 |
|
株 |
10 |
|||
1.70 |
|
株 |
20 |
|||
8 |
葱兰 |
|
|
小丛 |
5 |
|
|
|
大丛 |
10 |
备注:1. 表中未列的零星苗木、花卉,视其生长状况,参照以上标准补偿。2. 盆栽苗木花卉不予补偿。
附件8
征地范围内迁移坟墓补偿标准
元/冢/座
项 目 |
类别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元) |
说 明 |
坟 |
无棺 |
冢 |
1500 |
|
有棺 |
冢 |
2500 |
||
碑 |
|
座 |
1000-1500 |
备注:
1. 用建筑材料修缮加固的坟墓,根据用材料类别计算补偿。
2. 坟墓补偿以实际挖掘数为依据。在迁坟规定期限内迁移的,给予500元-1000元/坟的奖励。
3. 委托建设单位迁移的补偿减少40%。
4. 超过迁坟公告期限,逾期不迁的,由征收单位作深埋处理,不予补偿。
附件9
征地范围内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标准
项 目 |
规格(单位) |
标准(元) |
备 注 |
|
砂 石 场 |
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 |
200米以下的 (含200米) |
200000 |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360元。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200米以下 |
24000 |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 |
|
200—500(米) |
36000 |
|||
500米以上 |
48000 |
|||
预 制 场 |
设施 |
|
240000 |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池、机井,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5亩、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少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小0.5亩按该项补偿标准的10%递减。 3.水塔、生产成品搬迁不另外计算补偿。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个 |
54000 |
每个预制场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 |
|
砖 场 |
轮窑 |
1门 |
110000 |
1.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烟筒、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5亩,每减少0.5亩按该项补偿标准的10%递减。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1门 |
3100 |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 |
|
石材加工、生产、销售企业 |
1. 机械搬迁费(含拆装运损调试费用),按机械评估价值的10%计算。 2. 石材搬迁费(含搬迁过程中所有费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130元/吨计算。 3. 石材搬迁损耗,普通石材按评估价值的5%计算。 4. 停产停业损失,参照房屋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标准,按石材评估价值的每月7%计算,停产停业月数按6个月计算。 |
说明:合法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是指经过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应急等职能部门行政许可,并依法缴纳了国家税收;发布拟征地告知后,未经行政许可产生的砂石场、预制场、砖场等经营场所不予补偿。
各类房屋计算说明
1. 各类房屋层高规定:砖混及砖木结构房屋标准高度为平房3.2米,楼房3米;土木结构平房3.2米,楼房为2.8米;简易结构房屋2.2-2.6米。房屋层高增加的,按增加因素处理。
2. 各类房屋的划等,主要以墙体、梁柱承重、屋面、楼面、天沟、地面等主要结构来确定,凡与结构内容不同者,按增减因素处理。
3. 房屋一律以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房屋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檐廊,按柱中心连线计算;无柱的挑廊、挑阳台(未封闭),按其投影面积的50%计算;层高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不计算建筑面积。
地下室(夹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计算全面积,1.2—2.2米以内(不含2.2米)计算一半面积。框架现浇结构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米以上的计算全面积,2.1米以内(不含2.1米)的计算一半面积,1.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4. 房屋层高的测定方法:平房以室内地面至落水檐口高度为准;前后檐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以室内地面至屋顶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5. 征收补偿标准已包括房屋基础、主体、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雨外墙、踏步、水、电及材料运输等全部补偿。
6. 砖混结构的房屋隔热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米以下(含0.5米)的不计算补偿。隔热层高度超过0.5米的,每超过0.1米按隔热层的面积每m2补助2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2.2米,超过2.2米的按加层计算。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各委办,县政协各委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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