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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0000001/2022-62396 发文日期: 2019-12-11 发布机构: 东安县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商品房预售
统一登记号: DADR—2019—01010 信息时效性: 失效 文号 : 东政办发〔2019〕15号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2019-12-11 10:53
  • 来源: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东安县人民政府
  • 【字体:    

DADR—2019—01010

东政办发〔201915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办法》的通知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东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5日        

东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的70%的收支、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备案或该开发项目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之前出售,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或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  东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制定《东安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指导预售资金的正确合法使用;

(二)接受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查询;

(三)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确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商业银行、东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在该开发项目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前,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得撤销。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专用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交纳的商品房预售款。预购人退房的,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后可从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退款。

第八条  预购人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应当提供由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东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四方签订的《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

贷款人在发放预购商品房贷款时,应当按照《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贷款手续后直接将该贷款划入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预购商品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向东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项目用款计划;

(三)该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其他用于该项目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凭东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拨付预售资金,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专用账户上月资金收支报表送东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或该开发项目商品房进行首次登记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东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东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存预购人交纳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专用账户,逃避监管的;

(二)向预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VIP卡等形式变相收取预售商品房房款;

(三)以虚假证明套取专用账户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未按申请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东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期间,不予受理其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履行监管义务的,可以取消其监管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各委办,县政协各委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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