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6239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审计监督 |
统一登记号: | DADR—2019—01004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东政办发〔2019〕7号 |
DADR—2019—01004
东政办发〔2019〕7号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安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东安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
东安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二)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质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依法独立开展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机关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由上级审计机关、县委审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指令审计的项目,由县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其他没有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县委审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的安排,由审计机关进行抽查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单抄送财政部门。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中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审计费用。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开展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重点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基本程序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投资及预算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情况;招投标的范围与内容,对标底增减项目调整进行详细审查;
(五)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六)工程造价及工程量计算情况。包括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有无重计、漏计、计算错误等;定额套项是否正确,取费标准和计费程序是否正确;主材价格、数量是否准确,差价是否合理;
(七)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九)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项目投资效益;
(十一)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的项目,应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送审。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送审资料应当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竣工资料、上报(或初审)预结算书;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施工图及其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变更通知单、工程签证单、财政评审、工程验收以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单项工程结算项目在送审资料收齐后,工程(预)决算审计核对工作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如需延长的,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计机关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送达的工程(预)结算书审计核对稿,应及时核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县内财政评审等其他具有工程预结算审查职能的单位出具的审查结论,应当接受县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县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必须加强项目概(预)算管理,严格落实《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试行)》(东政发〔2018〕9号),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要加大对未纳入审计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抽查力度,从严查处工程计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如发现存在收受红包礼金、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东安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东政办发〔2018〕2号)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各委办,县政协各委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印发
- 视频解读:《东安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2019-08-29
-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政策解读2019-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