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4-72873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森林防火禁火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东政函〔2024〕12号 |
东政函〔2024〕12号
DADR-2024-00003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防火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其中,2025年春节前8天后7天的半个月时段内为春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2025年清明前8天后7天的半个月时段内为清明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除上述两个时段外,如遇气象部门发布橙色以上(含橙色、红色)火险等级天气也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重点森林防火区全年为森林防火期,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禁火时间内,在禁火区域内,实行“七个严禁”: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炼山、烧荒、烧田埂草、烧稻草、烧垃圾、烧果园草、烧农作物废弃料等农事生产性用火;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用火审批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野外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监烧和检查清理火场,审批单位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高火险期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
五、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春节、清明和高火险等级天气的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各乡镇场、村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防火部位、进山路口以及火灾易发多发区域加强巡逻检查,落实火源管控措施,全面排查火灾隐患。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管护)单位或个人,在其经营或(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要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监护人要加强对智障人员、儿童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和监护管理,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监护义务,承担监护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
(三)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通告,并积极举报违反森林防火禁火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县森防办:0746-4212253;县林业局:0746-4215447;或者拨打119)。
本森林防火禁火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2023年7月27日发布的《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东政函〔2023〕9号)废止。
东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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