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6421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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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东政发〔2021〕1号 |
东政发〔2021〕1号
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安县2020年棚户区
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及安置方案》的通知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现将《东安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8日
东安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东安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2020年棚改项目实际,特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东安县老火车站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具体见项目规划红线图),涉及以下单位:①中铁南宁局东安车间,②县金鸡焊材有限公司,③县冶化总厂,④县五交化公司,⑤县粮油经营公司,⑥县粮食购销公司,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⑧湘钢东安石矿(铁路专用线)。
(二)东安县原酒厂、毛巾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具体见项目规划红线图),涉及以下单位:①县酒厂,②县毛巾厂。
(三)东安县原工商局老旧宿舍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具体见项目规划红线图),涉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至2021年9月30日。
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至2021年6月30日。
三、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东安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东安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东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挥部。
征收实施单位:东安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建设指挥部、东安县科技与工业信息化局、东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东安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9〕9号)。
五、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二)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30日),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集中采纳吸收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修改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五)公示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市场评估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评估确定。
(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
(七)少数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且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房屋征收档案。
(十)县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
(十一)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或注销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按下列程序选定
1. 由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 已在市征收部门入库备案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 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5.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和镇、社区代表,公证机构参与,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三)评估结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县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应当将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并确定专门人员将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转送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签收;被征收人不签收的,县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应当载明不签收原因,由基层组织见证,将评估结果张贴于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1. 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未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2.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其他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七、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个人住宅的征收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包括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合法购买房)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个人住房的户数、产权性质和合法面积,由各棚改项目建设指挥部召集县有关职能部门和所涉单位共同认定(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认定表上签字盖章)。中铁南宁局东安车间现在由干部、职工、家属居住或出租的多层砖混住房和一层砖木住房的产权是否为个人所有,由中铁南宁局确认。
1.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1)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无证房屋按县有关部门确认的合法面积)“征1换1”,即1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调换1平方米的棚改安置房。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同栋房屋的车库、杂物间、加层等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按重置价补偿。载明和未载明的一律不做产权调换,只进行相应补偿。
(2)补偿与补助
①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款。
②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不含装饰装修)的4‰。但每户每月不少于600元,最高不超过1500元。
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
超过过渡期限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50%临时安置费,超过过渡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的,增付100%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已提供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③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为每户或每套1500元,过渡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④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难户的,实行住房面积最低保障,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少于50㎡(含50㎡,在县城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按50㎡进行补偿安置,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的房屋面积部分,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3)奖励
①配合征收奖。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每套奖励3000元。
②按期签约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0元给予奖励。
③按期腾房搬迁奖。征收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320元/㎡的房屋按期搬迁奖励。
④补助、奖励计算面积基数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自然资源、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为依据。)和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依政策认定的合法建筑的面积。
⑤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超过规定期限及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不予奖励和补助。
(4)房屋调换办法
①棚改安置房选择户型及面积。征收人在被征收人所在的棚改项目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棚改安置房,用于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框架结构的毛坯期房,户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88㎡至138㎡左右,具体户型面积由各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②调换房补差办法
a. 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选择与被征收住房最接近的棚改安置房户型,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或超过棚改安置房面积的,双方相互补差。棚改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房面积的部分,超过面积在20㎡以内(含20㎡)的,由被征收人按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类似房地产在征收评估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的80%购买,超过面积在20㎡以上的面积按上述市场评估价购买。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棚改安置房的面积,按征收时点周边类似房地产评估价给予补偿。
b. 前款市场评估价为本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标准层的价格,安置房总层数在20层(含20层)以内的,以第7层为标准层,安置房总层数在20层以上的,以第10层为标准层,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屋以此为参照,每上升一层(顶层除外),加20元/㎡,每下降一层,减20元/㎡。
③房屋调换程序
a. 公布棚改安置房地点、栋号、户型及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
b. 确定选房顺序。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顺序号(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房并交出钥匙)确定选房顺序号,在同一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采取抽号方式确定顺序。
c. 交房与结清补差款。征收人将棚改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时,双方结清补差款。
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同栋房屋的车库、杂物间、加层等面积,也均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未载明的按重置价补偿。(不动产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自然资源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为依据。)
(2)补助
①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户1000元/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6个月。
②搬迁费为每户1500元/次,补助一次。
(3)奖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面积等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腾房的,除按照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奖励项目(配合征收奖、按期签约奖、按期腾房搬迁奖)及标准(3000元/户、480元/㎡、320元/㎡)执行外,另给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励,按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960元的奖励。
(4)奖励计算面积基数按征收房屋合法有效产权登记或房屋登记簿的面积(不动产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自然资源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为依据。)或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依政策认定的合法建筑的面积。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和腾房的,不予补助、奖励。
(二)非住宅类私房的征收补偿
1. 非住宅私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其补偿金额按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
2. 非住宅私房的结构、使用性质、合法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自然资源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为依据。)
未登记房屋以及房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工作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认定。
3. 被征收房屋属于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原则上每月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评估价值的7‰计算,并参照被征收人的纳税情况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3个月,选择过渡安置产权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按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确定。
4. 征收私有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学、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被征收人以下4项奖励:
①配合征收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3000元的奖励。
②按期签约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320元/㎡的奖励。
③按期腾房搬迁奖。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给予320元/㎡的奖励。
④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40元/㎡的奖励。
5. 非住宅私房属于营业门面的给予搬迁费每间3000元。属于仓储、办公、教学、生产等用房的,依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实际情况,搬迁费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并结合成新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给予补偿和搬迁费。
(三)单位自有自管公房的征收补偿
1. 征收单位自有公房及土地,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重置价格计算,土地按现有土地性质及现状估价。征收补偿款存于县财政局国资办账户,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用于被征收单位必要的开支(由县政府审批使用)。中铁南宁局东安车间的公房及土地征收补偿款,按东安县人民政府与其达成的协议办理。
2.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区域范围内的单位住房承租人(非本单位职工)及时与产权所有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完成搬迁腾房的,一次性给予承租人每户2000元的搬迁费和奖励。
3. 单位公房原已对外出租的,由该单位依法与原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房产。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所修建的建(构)筑物的处置,租赁合同有约定的(该约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从其约定,按重置价对权利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无约定的,按重置价对承租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4. 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由房屋征收工作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四)对有关单位特殊情况职工的补偿
1.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居住在以息代租住房的职工,在规定的签约和腾房期限内解除租赁合同,并且搬迁腾房的,由职工所在单位退回其缴纳的租金本金,另外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搬迁费与奖励。
2. 县金鸡焊材有限公司、县酒厂、县毛巾厂等3个单位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无个人住房的职工,且在县城规划区内无房的(由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调查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在获知棚改征收补偿信息后故意离婚或出售房产等不正当方式取得的资格不予认可),可按优惠价(建安成本+楼面地价+税费+5%利润)在所在项目小区自愿购买一套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限价商品房,该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由县财政局评审确定;若购买的限价商品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购买,由购房户直接与组建的第三方公司签订购房合同。
3. 作为宿舍供职工长期居住的单位自有公房被征收后,居住的职工(含已过世职工仍然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县城规划区又没有其他住房的,可优先租赁保障性住房一套。
4.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拥有2处及2处以上住宅房屋的户,只能产权调换一套安置房屋,其2处及2处以上房屋的建筑面积可以合并计算。
5.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无住房,又在县城规划区内无房产,且无能力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可优先租赁保障性住房一套。
(五)个人自建未办理建房规划手续的房屋补偿
经得本单位同意,个人于2020年1月1日前在住房外修建的房屋,按其使用性质和建筑结构给予适当的补偿;用作住房、厨房、浴室使用的,砖混结构按600元/㎡,砖木结构按300元/㎡;砖混结构的杂房按400元/㎡,砖木结构的杂房按200元/㎡。未经单位同意,擅自搭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征收协议的签订与征收补偿款的支付
(一)协议签订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由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私房由依法认定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产权所有人不能到场的,必须凭产权所有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由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产权所有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二)征收补偿款的支付。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总额的80%,在搬迁腾房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交房时,根据实际建筑面积,再另行结清账款。
(三)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日内,被征收人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提取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四)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注销。
(五)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
九、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腾空房屋,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地腾房。
十、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一)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免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一、公共服务设施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二)费用缴纳。涉及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二、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人依法依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施工单位要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征收部门依法加强对招投标及房屋拆除施工过程的监管。
十三、环保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要设立隔离及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车辆必须符合创卫要求,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十四、廉政措施
房屋征收工作要公开透明、依法征收,任何人不得有徇私舞弊和不廉洁行为。县监察委对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办证
置换给被征收人的棚改安置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有关职工购买的商品住房按商品房买卖的规定确认产权。
由指挥部和组建的第三方公司负责协调办理有关证件及水电入户。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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