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2-62600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规范城区养犬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失效 | 文号 : | 东政函〔2019〕20号 |
DADR—2019—00007
东政函〔2019〕20号
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东安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县城区开展“文明养犬”行为集中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人未经公安部门审批的,一律依法收容所养犬,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收容犬只将依法处置。
二、养犬人应当携犬到县农业农村局所属的动物防疫机构或经依法指定的单位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并进行免疫登记。
三、养犬人凭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标志、本人身份证及社区意见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县城区狂犬、野犬、流浪犬,一律捕杀或收容。
五、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敬老院)、体育场馆、影剧院、餐饮服务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六、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养犬管理关系广大市民日常生活,关系市民健康安全,关系城市容貌和社会秩序,希望广大市民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东安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8822110 县城管执法局4218110)
- 图解:《东安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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