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1-60317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森林防火禁火 |
统一登记号: | DADR—2021—00005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DADR—2021—00005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实行森林禁火,现就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要求:禁火期禁火区域内,实行“七个严禁”: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埂地坡、烧杂物等农事用火活动;严禁燃放“孔明灯”;严禁吸烟、野炊、明火照明;严禁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严禁点蜡烛、烧钱纸、燃放烟花爆竹;严禁违规炼山。
四、责任追究:对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特别防护期:2022年1月28日至2月9日为春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2022年4月1日至4月9日为清明节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除上述两个时段外,如遇连续高火险等级天气也为特别防护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
六、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46-4212253或12119。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东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政府令〔2020〕1号)失效。
东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6日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森林防火条例》
1、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2、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4、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5、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湖南省木防火若干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一十四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风险区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 视频解读:《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2021-10-18
- 解读:《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