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1-59185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东政函〔2020〕22号 |
DADR—2020—00007 东政函〔2020〕22号
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油菜、水稻、玉米、棉花、甘蔗、黄豆、芝麻、薯类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垃圾包括生产垃圾及生活垃圾。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禁烧工作责任。
四、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等相关单位要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违规行为。
五、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要落实相关措施,严格执行联合收割机作业标准,支持秸秆回收利用,鼓励研发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广泛开展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加强垃圾的集中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火灾或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或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政函〔2018〕23号通告同时废止。
东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 视频解读:《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2020-10-26
- 解读: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2020-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