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1-59184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东政函〔2020〕20号 |
DADR—2020—00006 东政函〔2020〕20号
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通告
保护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是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的根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三、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建房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
五、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禁止违规审批和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否则,依法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应部门依法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举报电话:0746-4232309、0746-4231415。)
对拒不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和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东安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 解读:《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通告》2020-09-27
- 图解:《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通告》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