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0000001/2021-59189 | 发文日期: | 发布机构: | 东安县人民政府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主题词: | |
统一登记号: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文号 : | 东政函〔2021〕1号 |
DADR—2021—00001 东政函〔2021〕1号
东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永政函〔2020〕30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和经济承受能力,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县城禁用区范围为建成区,具体界限为:东面以五监狱为界,经原东港锑品公司、环城东路;南面以东安东站为界;西面以东大路入城广场为界;北面以环城路为界。(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
我县现阶段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管理措施
(一)生物质锅炉应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颗粒状、棒状、块状)为燃料,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
(二)生物质锅炉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三)在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项目以外,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1月底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白牙市镇人民政府和东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可采用网格化管理方式压实责任。县发改、科工、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鼓励、引导用户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的实施工作。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东安县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东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
附件
- 图解:《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21-10-26
- 解读:《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21-01-04
- 视频解读:《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