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告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下达的2024年永州市空气质量提升行动任务清单22-23个露天焚烧专项整治任务(加强秸秆禁烧管控,持续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科学依法划定秸秆禁烧区域、时段);东安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2024年东安县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任务交办单(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治(省定任务)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以用促禁,完成禁烧区域、时段划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禁烧时段划定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24〕68号)要求,制定《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既是落实上级政策的需要,也是为科学做好秸秆有序焚烧,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二、通告的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公布,2018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公布,2014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公布,2012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公布,2014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公布,2020年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公布)。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22年公布)。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发布,2018年修正)。
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2018年公布)。
12.《关于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8号)。
1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公布,2020年修正)。
1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 。
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0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公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公布,2021年修订)。
18.《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2024年1月1日实施)。
三、通告的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文件,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9月2日通过公文系统下发《关于征求<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到各责任单位,截至目前,共收到反馈意见20份,其中县公安局、住建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芦洪市镇、石期市镇、南桥镇、花桥镇、川岩乡、端桥铺镇、大庙口镇等人民政府11个单位无修改意见;采纳永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安分局、县气象局、交通局,白牙市镇、水岭乡、井头圩镇、横塘镇、鹿马桥镇、新圩江镇、大盛镇等人民政府9个单位提出的合理性修改意见,并对通告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未收到不一致的建议。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1.明确划定秸秆禁烧区域。县城禁烧区的县城建成区及其边缘外延不少于5公里范围内;乡镇禁烧区的乡镇所在村及周边一个村;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县与县交界区域两侧1公里范围内部分村组区域;各乡镇自然保护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林地所在区域及其边缘外延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明确全时禁烧区的划定范围。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划定的秸秆禁烧区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明确限时禁烧区的禁烧时段。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属于限烧区。限烧区内,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焚烧地点和方式,可开展有序焚烧。
4.明确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例外情形。禁止在秸秆全时禁烧区和限时禁烧区禁烧的时段内露天焚烧秸秆,但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除外。
5.科学设置露天焚烧罚则。在禁烧区域范围内以及限烧区的禁烧时段内,进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明确监管职责,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层层落实秸秆禁烧责任,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农业专业合作社、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要带头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五、通告特点和创新举措
明确划定秸秆禁烧区域、限时禁烧区的禁烧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例外情形、科学设置露天焚烧罚则、明确监管职责,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
六、新老通告差异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东政函〔2020〕2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东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