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安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突出困难和问题,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动作,责权统一,风险共担的政策导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县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县域经济,做强县域产业。
二、 制定《办法》的依据
该《办法》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通知》(湘财金〔2019〕3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试点的通知》(湘财金〔2020〕40号)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文件内容
(一)政策主要目标 通过设立资金池,对银行机构为我县中小微企业放贷形成的 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良贷款最高按 7:3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对我县中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力度,有效缓解我县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二、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分为基本原则、企业“白名单”申报条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企业“白名单”管理、贷前审查、贷款管理、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追偿管理、考核管理等内容。
(一)明确风险补偿资金业务管理模式。建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统筹负责融资贷款企业贷后管理的决策及组织协调、总体内部控制及处理风险事项。
(二)明确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和范围。《办法》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对合作银行为我县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是指在东安县辖区内依法设立且与资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合作银行发放的东安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自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由合作银行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企业进行追偿。超过60天追偿不到位,启动补偿程序。
(三)明确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和流程。《办法》明确了 超过60天追偿不到位,或由合作银行、联席会议其他单位共同确认企业贷款无法正常偿还时,由合作银行通过信息平台发起代偿流程,并按比例代偿后,县财政完成审核后代偿,并向省财政厅报送代偿说明及县级信贷风险保证金划拨凭证,省级财政按程序90天内代偿到位。
四、政策主要特点
(一)政策惠及面广。对于东安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划分的中型、小型、微 型企业,在纳入企业白名单后与合作银行发生的贷款,出现不良贷款可以申请补偿;
(二)补偿时效性强。《办法》 将补偿申报时点放在银行将中小微企业贷款逾 期超过 60 天时,而且补偿资金可直接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提前申报、直接冲抵,及时有效消除银行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与责任 追究压力,形成可预期、有保障的良好政策效应。
(三)补偿力度大。合作年度内,若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总额达到信贷风险保证金总额10倍(含)以上的,贷款损失由信贷风险保证金、合作银行按7:3的比例分担;高于5倍(含),不足10倍的,按6:4的比例分担,低于5倍的,原则上不予风险补偿。对贷款平均利率在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以下的,放大倍数要求可下调至8倍。
(四)政策导向性强。从补偿范围和标准看,鼓励银行向实 体经济、向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金融服务,特别是战略新兴产业和 科技企业。另外,政策要求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利率上浮不 能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 30%,引导银行业机构降低中小微企业融 资成本。
东安县财政局金融与债务股
2021年12月27日
《东安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实施办法》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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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条款 |
对应上位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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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白名单”申报条件。1、企业成立1年以上,正常运营且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2、企业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3、企业上年度各项纳税额合计达5万元以上,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5%.。4、企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属装备、食品、电子、信息、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制造强省建设重点产业 领域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军民融合产业,以及新材料、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源企业、小巨人企业等。 第七条贷前审查。合作银行对按照上述原则对发布资金需求的“白名单”企业开展贷前调查,相关部门配合查阅数据、提供相关必要资料。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贷款,不得用于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贷款、房地产中介贷款、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得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支付给与贷款用途无关的个人和企业,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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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通知》 (湘财金〔2019〕37号) 三、动作机制 (二)参与主体 1、贷款对象及条件。(1)、成立1年以上,正常运营且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2)、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3)、上年度各项纳税额合计达5万元以上,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5%.。(4)、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属装备、食品、电子、信息、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制造强省建设重点产业 领域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军民融合产业,以及新材料、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源企业、小巨人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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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贷款管理 合作银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流程,根据贷前审查调查(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强化风险管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续贷期限不超过3年。原则上,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其中300万元及以下主要为信用贷款),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及以下的主要为信用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根据企业招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比5%(含)-10%、10%(含)-15%、15%及以上三个档次,财政分别给予20%、30%、40%的贴息支持。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通知》 (湘财金〔2019〕37号) 三、动作机制(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续贷期限不超过3年。 (五)贷款额度 原则上,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其中300万元及以下主要为信用贷款),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500万元及以下的主要为信用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六)融资成本 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 五、政策支持 根据企业招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比5%(含)-10%、10%(含)-15%、15%及以上三个档次,财政分别给予20%、30%、40%的贴息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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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贷后管理 获得贷款“白名单”企业从贷款当月开始,每月向信息平台上报财务快报等数据,信息平台及时推送合作银行。工业集中区及时了解贷款企业经营状况,督促贷款企业按时上报财务快报,及时掌握合作银行提供的关注提醒类企业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合作银行定期审查、分析报表,工业集中区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当合作银行相应贷款不良率达到5%的,暂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停止办理新的贷款业务。严重的由县财政局汇总相关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取消相关银行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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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通知》 (湘财金〔2019〕37号) 四、风险管控 (四)建立业务熔断机制 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当合作银行相应贷款不良率达到5%的,暂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停止办理新的贷款业务。严重的由省财政厅取消相关银行或县市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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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风险管理 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由合作银行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企业进行追偿(包括企业资产和所有股东个人资产)。超过60天追偿不到位,或由合作银行、联席会议其他单位共同确认企业贷款无法正常偿还时,由合作银行通过信息平台发起代偿流程,并按比例代偿后,县财政完成审核后代偿,并向省财政厅报送代偿说明及县级信贷风险保证金划拨凭证,省级财政按程序90天内代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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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通知》 (湘财金〔2019〕37号) 三、动作机制(业务流程)5、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由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牵头,县级财政等相关单位配合对企业进行追偿(包括企业资产和所有股东个人资产),超过60天追偿不到位,或由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县级财政等相关单位共同确认企业贷款无法正常偿还时,由合作银行分支 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发起代偿流程,县级财政等相关单位完成审核先行代偿后,向省财政厅报送代偿说明及县级信贷风险保证金划拨凭证,省级财政根据合作协议及代偿说明在贷款逾期90天内进行代偿。 四、风险管控(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合作年度内,若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总额达到信贷风险保证金总额10倍(含)以上的,贷款损失由信贷风险保证金、合作银行按7:3的比例分担;高于5倍(含),不足10倍的,按6:4的比例分担,低于5倍的,原则上不予风险补偿。对贷款平均利率在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以下的,放大倍数要求可下调至8倍。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实力,对财政承担的贷款损失部分,省财政与非贫困县、贫困县、深度贫困县分别按4:6、5:5、6:4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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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追偿管理 成立违约企业追偿小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合作银行、县公安局、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县科工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收入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例归还省县信贷风险保证金账户和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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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通知》 (湘财金〔2019〕37号) 四、风险管控(三)建立欠款追偿机制 贷款发生违约风险后,县级财政等单位应支持合作银行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程序将恶意逃债的借款企业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纳入“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失信名单,交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定期通报曝光,并取消失信人享受财政补贴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