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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19-10-18 10:39
  • 来源: 东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发布机构:东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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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年来,我县居民养犬逐渐增多,由此带来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养犬不登记、不免疫和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乱拉排泄物、病(狂)犬传播疾病、违规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问题,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养犬行为,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为规范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东安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县城区开展“文明养犬”行为集中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

按照《东安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县公安局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和发证一级违法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查处犬只伤人,犬吠扰民、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等养犬管理执法工作。

养犬者申请养犬许可,应携犬向其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按《东安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资料。公安派出所根据养犬者提供的资料在10日内对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现公安机关审核,县公安机关在1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东安县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随着养犬问题的暴露,已经到了需要解决的时候,要坚决保护好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要规范管理,管理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和常态化管理;要形成合力,规范养犬工作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情,各部门之间要形成强大合力;要注意方法,广泛宣传发动,吸收好的做法经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养犬管理关系广大市民日常生活,关系市民健康安全,关系城市容貌和社会秩序,需广大市民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东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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