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对《东安县农村宅基地
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法律法规起草《东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广泛征求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意见,报县法制办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印发。
三、文件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四章、申请条件与用地标准;第五章、宅基地审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四、政策特点或创新举措
1、实行“放管服”改革,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能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并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职能。
2、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由自然资源部门转入农业农村部门。
3、农村宅基地审批坚持一户一宅。农村居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一户可以且仅申请一处宅基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或将宅基地流转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五、新老政策差异
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更加严格。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