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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试行)
  • 2017-09-2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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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开办[2017] 1

东安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永州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编制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通知》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东安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对于不能自行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经审查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六条:“行政机关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应当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和公开的类别。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较多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可以决定转为主动公开。但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征求权利人意见。”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规定,对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在拟公开前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法律法规规定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已收到书面通知,权利人逾期不答复又不提供不答复的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公开。”

(三)在行政决定作出前本机关内部或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和本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六)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八)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依据: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条例实施前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档案馆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第七条:“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条例实施前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档案馆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十)本机关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附件:

1、东安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共性部分)

    2、东安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机关、事业单位)

东安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925

附件1

东安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共性部分)

序号

信息事项类别

信息事项内容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1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以及相关的统计资料及报表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和分配计划

干部任免考察材料

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试卷

人事处分决定

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2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3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关于“县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4

民兵及武装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关于武装工作和民兵组织工作的有关文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5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6

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l{C}{C}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附件2:

  东安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机关、事业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信息事项名称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1

县政府办公室

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给有关部门的公函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给有关部门的批复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行政决策、文件、合同等合法性审核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2

县财政局

公检法司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储备粮油相关资金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涉军专项资金和人员经费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3

县发改委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下达信息中涉及保密要求的补助和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

县教育局

教职工、学生学籍档案,考试管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

《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

5

县档案局

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利益的档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6

县公安局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四条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刑事案件中影响未成年人名誉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警务工作秘密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7

县文体广新局

“扫黄打非”专项行动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8

县商粮局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涉及到部队实力和市场的粮油供应数量及统计资料。

《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

公司专有技术资料、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专项储备粮油的动用、投放市场计划和轮换计划及其出入库通知。

《粮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

经营信息中的保密事项,包括公司经营情况、经营动态报表、经营能力分析报告、统计资料、季(年)度经济分析报告、客户关系和信息资源、产品定价、合同、定货和销售情况统计和分析、销售货款回笼统计和分析、市场调研报告、招投标文件采购供方信息以及存储经营情况的计算机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9

县国土局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

二调数据、航拍数据、变更数据、矿产数据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商业机密,个人隐私

个人和村民建设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分辨率在30´×30´至1°×1°,精度在±5毫伽至±10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在±1米至±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在±3"至±6"的垂线偏差成果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号)

非军事禁区1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号)

150万、125万、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号)

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号)

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号)

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号)

10

县司法局

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中获知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11

县环保局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及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12

县交通运输局

涉密测绘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的军用机场、军用航图等涉及军方的信息资料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13

县监察局

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八条、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关于“县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14

县住建局

涉及建筑业相关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利益的档案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它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附件第五条

涉及军事禁区的大于或等于1:10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附件第九条

非军事禁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米的大于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附件第十五条

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附件第十七条

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附件第十九条

位置精度高于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精度的教学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图和互联网上登载使用的各类示意性地图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国家测绘局(国测法字〔20031号)第四条

位置精度高于50米,等高距小于50米的公开地图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

国家测绘局 (国测图字〔20092号) 第三条

空间位置精度高于50米的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和地面分辨率优于0.5米的遥感影像

《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国测成发〔20119号) 第四条

15

县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16

县水利局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边界水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水利工程突发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17

县统计局

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单个企业的和农村、城镇调查点家庭的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18

县人社局

各类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社保监督及经办机构受理、办理的举报事项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等情况,以及举报信原件、复印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监察过程中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19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县卫计委

纳入监管的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20

县安监局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中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二条

21

县地税局

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印花税票防伪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社保费参保企业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有关信息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22

县人防办

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人民防空建设统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人民防空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人民防空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23

县气象局

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的需要保密的气象探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八条

24

县残联

涉及持证残疾人个人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25

县房产局

房产权属档案资料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号)附件第19

26

县城管局

对燃气企业、供应点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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