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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 2021-01-11 14:59
  • 来源: 株洲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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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这三年,株洲法院战果如何?一起来看看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十大典型案例。

1、杨建军等21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0年3月,杨秀峰(在逃)等人通过骗取、侵占等手段,冒用职工身份强行参与芦淞区物资总公司改制,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等违法手段收购职工股东股权。至2010年3月,杨秀峰完成对全部职工股东的股份收购,以家族势力控制株洲百強服饰有限公司,形成了以杨秀峰为组织者、领导者,杨建军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9年至2013年期间,该犯罪组织吸纳冯敏、詹飞龙等成员,进一步壮大了实力。2010年至2016年,该组织在淞北市场使用暴力及停水断电、封门、锁芯灌胶、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干扰、破坏淞北市场经营户的正常经营。2014年至2018年期间,该组织在扩张经济实力和势力范围收购多家企业和资产过程中,组织杨建军、刘亮、詹飞龙、伍娅、曾小龙等人使用暴力、滋扰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至案发,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1起、聚众斗殴1起、强迫交易2起、妨害作证1起、伪证1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8起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人民群众,严重干扰、破坏淞北市场经济秩序及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建军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冯敏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刘亮、詹飞龙等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八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依法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约1.5亿元。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芦淞服装市场群兴起于90年代,淞北市场是其中规模较大的市场之一,经营户众多。以杨秀峰(在逃)为首,杨建军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淞北市场内对经营户实施一系列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干扰、破坏市场经营户的正常经营,对淞北市场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该组织在扩充经济实力的过程中,采取暴力与“软暴力”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杨秀峰还以人大代表的身份阻碍法院执行公务,恶意诽谤举报市场经营户。在人大代表任职期间,组织实施15起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通过该案的审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有效净化了芦淞服装市场社会治安及株洲营商环境,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切实有效保障株洲服装批发市场的安定有序。

2、王跃明、易华勇、雷荣华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告人王跃明因多次遭人欺辱,产生发展黑恶势力的念头。2000年,王跃明开始涉足房地产行业。为扩大影响,谋取利益,其以经济利益为诱饵,逐步拉拢、吸收易华勇、雷荣华等“混社会”人员,采取非法手段,为其在房地产行业提供非法保护。2008年2月,以王跃明为首,成员较为固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方式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攸县房地产行业及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株洲市区域内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包庇、窝藏、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等组织违法犯罪案件及非组织违法犯罪案件35起,打伤群众20多人,敲诈勒索3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跃明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易华勇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雷荣华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四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二十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六个月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对王跃明等人敲诈勒索的3000余万元及其他通过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呈蓬勃发展之势,成为黑恶势力觊觎染指的重要领域。王跃明通过利益输送方式,拉拢、吸收易华勇、雷荣华等当地极具“威名”的社会人员,采取非法手段为其提供非法保护,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对攸县及周边地区的房地产行业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对王跃明、易华勇、雷荣华等人依法严惩,震慑了涉足行业领域的黑恶犯罪,有力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净化了当地的营商环境。

3、游鑫、董威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2014年,被告人游鑫与他人在株洲市芦淞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高利放贷,逐渐发展成为专门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涉恶团伙。同年,被告人董威、刘和等刑满释放人员相互纠合,在芦淞区从事“地下出警”、“替人平事”(了难)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发展成为以此为业的涉恶团伙。游鑫、董威于2015年共同出资成立“东鑫足浴店”,董威、刘和共同出资成立“东鑫万利寄卖行”,团伙融合并逐渐发展成为以游鑫、董威为首、刘和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年1月至2018年2月间,该组织通过组织卖淫、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及“地下出警”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获利200余万元,将部分收益用于购置作案工具、扩充组织实力、探视组织服刑成员、安抚受伤成员、疏通关系以逃避打击等。以游鑫、董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组织卖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5人轻伤、9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游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其他七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董威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其他七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管制。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地下出警队”的典型案例。以游鑫、董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为了形成非法影响、树立非法权威、谋求强势地位,无故殴打公安民警,社会影响恶劣;组织“地下出警帮”在闹市区非法聚集并公然使用砍刀、管铩当街械斗,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人民法院依法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严快审,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幸福感。

4、 文争强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文争强通过贿赂等手段当选株洲市渌口区蜈蚣村党支部书记。2017年,该村与堂市村合并,文争强再次通过违法手段当选村党支部书记后,安排亲信进入村支两委,把持基层政权,先后吸纳被告人李志兵、李志强、何赞等多名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成立治安联防队,通过敲诈勒索等手段强迫驻村企业缴纳“协调费”、安排村民阻工强揽承包砂场,以打浮标划定范围、登船威胁、拉拢治砂办人员的方式,逼迫多名挖沙船主交纳“保护费”,控制当地湘江流域河沙资源,形成以文争强为组织者、领导者,李志兵、李志强为积极参加者,何赞等11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为垄断当地资源,谋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实施了敲诈勒索9起、寻衅滋事11起、诈骗6起、非法采矿4起、保险诈骗3起,以及职务侵占、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文争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李志兵等13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及以下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操控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此类犯罪予以重点打击,目的在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对文争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严惩,净化了农村基层政治生态环境,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该案的判处也警示基层组织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守护一方平安。

5、孙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从2014年开始,孙锐网罗一帮无业人员在株洲市从事非法高利放贷行业,至2018年11月,该组织逐渐发展成为以孙锐为首、冯瑛为领导者,熊振庭、李理、郭耀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设置种种“套路”通过诱使借贷人签订数额虚高的借贷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方式形成虚假借贷关系,以超高利息、“砍头息”、高利转贷等方式肆意垒高债务,拉拢、腐蚀不动产查询中心工作人员为组织非法提供借贷人房产信息。再通过暴力催逼、非法拘禁、滋扰、侵占住宅、虚假诉讼等多种手段骗取、侵吞被害人的财产。该组织在株洲地下放贷行业以手段“黑”、“狠”著称,在该组织的违法犯罪中,非法催逼“债务”达1000余万元,敲诈勒索、诈骗被害人达27人,逼迫被害人变卖房产10余套、殴打他人10人次、非法拘禁9人,并以强大的组织势力对诸多被害人形成心理钳制,致使被害人及其家属不敢报案,多名被害人被逼出走躲避,家人被赶出住宅,有病得不到正常休养、看护,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裁判结果: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以孙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全部财产,该组织其余十三名成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九年不等的刑期。经过二审,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为典型的“套路贷”涉黑犯罪。该案的依法判决,既是司法机关在扫黑除恶整体目标下扫除“套路贷”黑恶犯罪毒瘤、维护社会安宁、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拳”,同时在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遏止非法民间借贷活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方面有很好的警示意义。

6、 谭江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2010年,被告人谭江华到炎陵县经营茶餐吧、KTV,先后吸纳被告人彭枫、陈世建等社会闲散人员看场子,并通过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帮助他人垄断电游市场等,谋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谭江华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肖琴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颜贵等16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3年起,谭江华伙同他人成立金鼎投资管理公司、江枫商账管理公司、肖琴成立“肖氏寄卖行”,从事高利放贷,并采用暴力、软暴力手段违法讨债,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25起、非法拘禁6起、非法侵入住宅2起。同时,为树立非法权威实施聚众斗殴2起,以及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致2人轻伤、2人轻微伤,在炎陵县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案发后,谭江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江华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肖琴等30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及以下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大的震慑力,迫使被告人谭江华主动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案31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实现效率和公正双提升目标,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明显节约司法资源,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更加高效有力,另一方面使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受到法律震慑的同时,主动接受教育、感化,接受法律制裁,实现了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有机结合。人民法院对谭江华等人依法判处,充分体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7、单大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

基本案情:2012年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单大勇利用担任长沙市公安局副局长、常务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案件办理、户籍变更迁移、工程业务承接等事项上为文烈宏、李国胜等人或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配偶李华、亲属谢雷涛(均另案处理)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86万余元,其中共收受文烈宏人民币2060万元、港币20万、美金2万元。2014年至2016年,长沙市公安局先后多次查办文烈宏涉嫌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问题,文烈宏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时任长沙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单大勇,单大勇通过违规签批同意撤案、通风报信等方式,包庇、纵容文烈宏及其犯罪组织。

裁判结果: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单大勇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并对单大勇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该案系湖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判处的职务最高、影响最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之一。单大勇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收受巨额贿赂,庇护、纵容以文烈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黑恶势力撑腰,严重损害职务廉洁性,侵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人民法院坚持打击涉黑恶犯罪与摧“网”毁“伞”相结合,在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坚决铲除助长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该案的判处充分表明,只有坚决铲除“保护伞”,方能将黑恶势力斩草除根,方能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8、彭驰、杨忠榜等9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组织卖淫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驰、杨忠榜等为谋取不法利益,为非作恶,强拿硬要财物,对被告人朱文文等人组成的组织卖淫团伙寻衅滋事作案4次,强拿保护费8.2万余元,持械聚众斗殴作案1次。形成了以被告人彭驰、杨忠榜为首要分子,固定成员3人以上的恶势力集团;被告人朱文文等人组织卖淫作案多次,非法牟利16.3万余元。

裁判结果: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驰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杨忠榜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朱文文等其余6名被告人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曾令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的判处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操纵、经营“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和对于“黄、赌、毒”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扫黑除恶的法治原则,彰显客观公正审判每一起案件的决心。

9、梁加德、阳勇等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2017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梁加德因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为讨债务,纠集陈卓、肖溢峰(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11次采取油漆喷涂字体、蹲守等“软暴力”手段对8名被害人实施滋扰、威胁;纠集被告人阳勇等3人对2名被害人非法拘禁达70余小时,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加德有期徒刑三年;对阳勇等其他恶势力成员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使用“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追讨非法高利贷的典型案件。“软暴力”的实质,是对被害人的心理形成某种强制或者胁迫。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时出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回应了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中的焦点与难点问题。该案判处,体现了人民法院准确把握“软暴力”的界定,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对梁加德恶势力团伙予以严惩,实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有机结合。

10、 被执行人单大勇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单大勇涉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株洲中院判决单大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单大勇犯罪所得人民币2686.550836万元,其中人民币2655.8944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2万元,除去案发前退还给文烈宏26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对其中已冻结、扣押在案的单大勇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7.93202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0.5335万元;冻结李华银行存款250万元;冻结单大勇以单大胜、单双印、单华名义所开证券账户市值共计499.675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执行情况:该案立案执行以后,中院执行局除将该案在侦查阶段由检察院扣押的已被判决书确认扣押在案的单大勇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7.93202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0.5335万元依法上交国库外,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8051万元;抛售变现市值499.6759万元涉案证券账户下的股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三处不动产,拍卖成交价值2052.9841万元;经做通当事人家属思想工作,由其为被执行人代缴违法所得70万元。本案目前共已执行到位2689.1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95.13%,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成效。

典型意义:单大勇原系长沙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执行法院在“打财断血”“深挖彻查”的原则下,成立案件执行工作专班,开辟涉黑恶财产刑执行案件“绿色通道”,优先执行、优先办理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积极与当地价格认证部门衔接,迅速完成对案涉不动产的定价、拍卖。强化内外执行联动,做好“立审执”无缝衔接,提高执行效率,对照查控的“黑财”清单,高效采取执行措施。实现涉案财产全查清、利益链条全挖出,将生效判决去的定没收财产、罚金、退赔等财产刑执行落到实处,坚决铲除滋生黑恶势力犯罪的“温床”,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黑财清底”“打伞破网”的坚强决心。

来源: 株洲中院 编辑丨李晶晶 审核丨彭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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