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财政信息
分享到:
东安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
  • 2022-12-16 16:10
  • 来源: 东安县财政局
  • 发布机构:东安县人民政府
  • 【字体:    

东安县财政

财绩〔202216

东安县财政关于印发

东安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乡镇场、县直各预算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推进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有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县财政局制定了《东安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安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

                      东安县财政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
东安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为预算单位)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并实现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的一种预算管理模式,其对象包括所有财政性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四个环节。

第四条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绩效运行监控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预算绩效管理全部工作的根本。项目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结果报告,是预算单位整改落实和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财政部门安排年度预算,政府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四)信息公开原则。绩效目标及预算支出结果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预算申报材料、申请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财政部门预算批复、项目年度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和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预算绩效组织管理

第七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各预算单位分工负责。

第八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同级预算单位编制绩效目标,负责绩效目标的审核及批复;

    (三)组织同级预算的执行,并对其进行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四)负责组织、指导同级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核同级预算单位绩效评价报告,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预算单位;

    (五)组织预算支出重点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以及其他预算支出和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工作;

    (六)负责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逐步公开重大项目的绩效情况;

    (七)负责同级政府绩效评估中预算绩效管理的数据采集工作;

    (八)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和同级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九)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十)负责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第九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负责本部门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及汇总上报等工作;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审核意见,修正调整绩效目标;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对各项目单位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具体批复,并组织完成绩效目标;

    (二)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的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偏差,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四)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绩效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落实,改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

第十条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申报、修正调整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要求,具体组织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支出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达到的产出和结果。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批复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和批复三个环节,和部门预算一同进行。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编制应覆盖所有预算单位,原则上预算单位所申请的全部财政性资金都应编制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具体编制范围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申请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项目单位进行申报;预算单位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相关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以定量表述为主;不能定量表述的,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的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分为项目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由项目单位在申请财政性资金时编制,报送预算单位审核。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相关要求报送财政部门,并根据部门预算批复对项目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批复。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样表见附件1)和其他与项目绩效目标相关的资料。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综合分析各专项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基础上,负责组织填报。具体申报材料包括《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样表见附件2)和其他与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相关的资料。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样表见附件3),并报送其他与绩效目标相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按有关规定申报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一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 “一下”时反馈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绩效目标初审反馈意见,相应调整绩效目标,在“二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二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复审,形成综合性意见。对未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是否有适当量化的绩效指标及其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对应性;

    (三)适当性审核,预算资金可供量与目标之间的匹配性;

(四)可行性审核,目标设定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审核预算安排的必要性。

第十九条 社会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和关系民生的重大专项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实施第三方审核,组织专家学者、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共同参与,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时将审核确认的绩效目标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将具体项目绩效目标批复项目单位。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绩效运行监控是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及绩效目标的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的控制和管理活动(以下简称绩效监控),主要包括绩效监控布置、绩效监控实施和绩效监控结果应用三个环节。

第二十二条绩效监控主要采取预算单位自行监控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两种方式。

    预算单位自行监控是预算单位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的监控。预算单位按照绩效运行监控的规定,围绕绩效目标,适时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掌握绩效运行情况、资金支出进度等。当预算支出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财政部门重点监控是财政部门在预算单位自行监控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对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监控。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及绩效目标的批复,结合预算执行进度、国库支付管理等,通过调查取证、实地核查以及绩效运行信息采集等方式,对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以发现问题和风险,督促预算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预算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应严格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上报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和论证。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监控结果应用主要是根据绩效监控报告所提供的管理信息,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对预算执行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不合理支出,情况严重的,停止预算支出的执行。

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按照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财政评价可分为财政再评价和财政重点评价。

    (一)部门自评是由预算单位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

    (二)财政再评价是在对预算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后,财政部门再次实施的绩效评价;

(三)财政重点评价是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称为第三方评价。根据委托方的不同,第三方评价的主体仍为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选用及付费等相关事宜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购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绩效评价实施所需经费,在部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级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职责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上级政府重大政策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作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

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效率方面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绩效评价的重要工具和技术手段,主要包括绩效评价指标和绩效评价标准。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第三十四条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参见附件4、附件5和附件6。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单位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单位或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或由预算单位制定。

第三十五条 定量指标是指可以通过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以具体数值形式反映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的指标。定性指标是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结果,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定性分析的方式来反映绩效评价结果的指标。

第三十六条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如财政部门确定的支出定额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为了取得被评价的预算支出项目、单位基础数据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完成绩效评价任务而采取的各种手段,包括绩效评价技术方法和工作方法。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技术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通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技术方法的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方法主要包括:收集资料,实地勘察,问卷调查和听取情况介绍等。

(一)收集资料,收集与被评价对象有关的制度政策、法规和相关报告;发放基础数据表,要求被评价单位进行填报。

(二)实地勘察,深入被评价单位,对评价对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和核实,查阅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三)问卷调查,通过对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发放调查问卷,了解相关情况;问卷调查需要明确分值、问题的数量、样本数量和方式方法。

(四)听取情况介绍,听取被评价单位对评价对象的目标设定及完成程度,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预算支出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管理情况和预算支出执行产生的效益等情况介绍。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是指评价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一般分为前期准备、评价实施、形成报告和建立档案四个阶段。

第四十三条绩效评价前期准备: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确定。

(二)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评价组织机构是由绩效评价组织部门确定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组建绩效评价工作组、审核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审核绩效评价工作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财政部门为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主体的,评价组织机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建;根据评价对象情况和工作需要,也可联合其他预算单位共同组建。预算单位为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主体的,评价组织机构由预算单位负责组建;根据评价对象情况和工作需要,也可联合外部相关部门共同组建。

(三)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实施具体绩效评价、撰写并向评价组织机构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评价工作组人员由评价组织机构中所涉及的预算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必要的专家学者、其他部门人员、社会公众代表共同参加。必要时,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参与。

(四)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工作计划,拟采用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及有关工作条件。

(五)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绩效评价通知书由评价组织部门向被评价单位下达。基本内容包括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实施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并附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等内容。评价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要求要清晰、明确,以便被评价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评价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实施:

(一)被评价对象自评。项目单位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填报基础数据表,报送相关资料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撰写预算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7),并报送主管部门。

(二)审核资料。绩效评价工作组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所提交的绩效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

(三)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至少在绩效评价工作组拟开展现场评价的 7个工作日前通知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要按照现场评价工作要求,指派熟悉项目情况的财务及业务人员,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绩效评价工作组深入项目单位及工作现场,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进行考察、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座谈询问、对照查证复核等方式,对项目有关情况和基础材料进行核实,掌握第一手评价资料。现场评价抽查的项目个数和资金量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和资金总额的30%。

(四)综合分析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组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组织机构,由其进行集体研究后形成绩效评价结论。

第四十五条  绩效评价报告:

(一)撰写报告。绩效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8)初稿,主动征求被评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业务联系单位的意见,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二)提交报告。绩效评价工作组应在现场评价完成后 30日内向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部门自评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审核报告。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要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审核报告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绩效总结分析或绩效评价的范围是否全面;逻辑是否清晰,分析问题是否透彻;绩效评价结论是否客观、准确、充分;改进措施是否得当,建议是否可行等。

(四)完善报告。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在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之前,应向被评价单位征求意见。被评价单位复核评价报告结论的相关数据,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反馈,填报《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意见函》(参考格式见附件 9),10 日内反馈评价组织机构,10日内不反馈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第四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一)需要存档的文件包括:评价项目基本情况、评价工作方案、评价业务委托书、评价经费预算及审核表、专家组名册、专家组论证及评审意见和建议书、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情况等。

(二)(二)建立和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如借阅制度、利用制度和销毁制度等,按照评价工作分级分层管理模式,实施档案的对口分级管理,做到档案资料的完整、原始和安全。

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绩效评价组织部门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实际绩效情况的内容、事项、结论等,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为载体。

第四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衡量主要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绩效评价结果评分是依据实际绩效评价情况,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和权重分值,汇总各项绩效评价得分。绩效评价结果评级是对绩效评价结果评分按“优、良、中、低、差”五个区间进行分级,确定相应的评价级次。

第四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被评价单位等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具体行为的活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有结果反馈整改、结果报告、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以及结果公开。

第五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

(一)反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组织部门应将确定的绩效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

(二)整改落实。被评价单位根据绩效评价报告,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填报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0);自收到反馈的绩效评价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评价组织部门。

第五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报告:

(一)财政部门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重点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部门绩效自评综合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作为行政问责的主要依据。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绩效及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二)下级财政部门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报告,说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支出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下一步工作重点。

第五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是否列入支出项目库、预算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对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或部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给予重点倾斜;对于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项目或部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给予优先保障;对于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或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对问题整改后,再安排下年度资金;对于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低的项目或部门,下年度资金减少安排;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或部门,下年度取消资金安排。

第五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一)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进行公开”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结果,预算单位负责公开绩效自评结果。

(二)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基本情况、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根据需要可全部公开也可只就评价结论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公开。

(三)绩效评价结果公开主要采取会议通报、文件通报和媒体通报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和公开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评价结果逐步与同级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等机构进行实时信息共享,相互利用工作成果,形成部门联动合力。

第七章政府绩效评估数据采集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绩效评估中有关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数据采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预算绩效管理纳入同级政府绩效评估和对下级党委、政府的绩效评估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同级党委、政府关于绩效评估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实际,着重从绩效目标申报、预算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资金管理及使用绩效方面设置指标。

第五十六条  设置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估指标时应对各指标内容赋予相应权重,并明确计分方法;可以采用记分制,也可以采用扣分制,或者两者一并采用。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同级政府绩效评估管理机构的统一工作安排,年初将政府绩效评估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要求进行明确,通知被评估单位;年中对被评估单位进行考核;年底明确数据采集的有关具体事宜,组织被评估单位自查,对被评估单位进行核查和评分,将初步评估结果反馈被评估单位,汇总评估结果,报送同级政府绩效评估机构审核,并报市预防腐败局备案。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行为规范:

(一)独立、客观、公开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涉密信息。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关系、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理措施;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六十条被评价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绩效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六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略)

      2、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略)

      3、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略)

      4、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5、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6、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7、预算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提纲)

      8、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9、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意见函(参考格式)

10、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参考格式)


附件4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解释

指标说明

  

项目
立项

项目立项

规范性

项目的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的规范情况。

评价要点:
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
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事前是否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

绩效目标

合理性

项目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项目实施的相符情况。

评价要点:
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党委政府决策;
是否与项目单位或委托单位职责密切相关;
项目是否为促进事业发展所必需;
项目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

绩效指标

明确性

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评价要点:
是否将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
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
是否与项目年度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
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项目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资金
落实

资金到位率

实际到位资金与计划投入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计划投入资金)×100%
实际到位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计划投入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投入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到位及时率

及时到位资金与应到位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落实的及时性程度。

到位及时率=(及时到位资金/应到位资金)×100%
及时到位资金:截至规定时点实际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应到位资金:按照合同或项目进度要求截至规定时点应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资金。

  

业务
管理

管理制度

健全性

项目单位的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

评价要点:
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制度执行

有效性

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业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评价要点:
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
项目调整及支出调整手续是否完备;
项目合同书、验收报告、技术鉴定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归档;
项目实施的人员条件、场地设备、信息支撑等是否落实到位。

项目质量

可控性

项目单位是否为达到项目质量要求而采取了必需的措施,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单位对项目质量的控制情况。

评价要点:
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质量要求或标准;
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等必需的控制措施或手段。

  

财务
管理

管理制度

健全性

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规范、安全运行的保障情况。

评价要点:
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资金使用

合规性

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评价要点:
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项目的重大开支是否经过评估认证;
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
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财务监控

有效性

项目单位是否为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而采取了必要的监控措施,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单位对资金运行的控制情况。

评价要点:
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监控机制;
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财务检查等必要的监控措施或手段。

  

项目
产出

实际完成率

项目实施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率=(实际产出数/计划产出数)×100%
实际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项目实际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计划产出数:项目绩效目标确定的在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计划产出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数量。

完成及时率

项目实际提前完成时间与计划完成时间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完成及时率=[(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计划完成时间]×100%
实际完成时间:项目单位完成该项目实际所耗用的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按照项目实施计划或相关规定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时间。

质量达标率

项目完成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产出数/实际产出数)×100%
质量达标产出数: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项目期)内实际达到既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数量。
既定质量标准是指项目单位设立绩效目标时依据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其他标准而设定的绩效指标值。

成本节约率

完成项目计划工作目标的实际节约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的成本节约程度。

成本节约率=[(计划成本-实际成本)/计划成本]×100%
实际成本:项目单位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实际所耗费的支出。
计划成本:项目单位为完成工作目标计划安排的支出,一般以项目预算为参考。

  

项目
效益

经济效益

项目实施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此四项指标为设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时必须考虑的共性要素,可根据项目实际并结合绩效目标设立情况有选择的进行设置,并将其细化为相应的个性化指标。

社会效益

项目实施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生态效益

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可持续影响

项目后续运行及成效发挥的可持续影响情况。

社会公众

或服务对

象满意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因该项目实施而受到影响的部门、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附件5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解释

指标说明

  

目标
设定

绩效目标

合理性

部门所设立的整体绩效目标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与部门履职、年度工作任务的相符性情况。

评价要点: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是否符合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
是否符合部门制定的中长期实施规划。

绩效指标

明确性

部门依据整体绩效目标所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评价要点:
是否将部门整体的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的工作任务;
是否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    是否与部门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
是否与本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相匹配。

预算
配置

在职人员

控制率

部门本年度实际在职人员数与编制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对人员成本的控制程度。

在职人员控制率=(在职人员数/编制数)×100%
在职人员数:部门实际在职人数,以财政部确定的部门决算编制口径为准。
编制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批复的部门的人员编制数。

三公经费

变动率

部门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对控制重点行政成本的努力程度。

三公经费变动率=[(本年度三公经费总额-上年度三公经费总额)/上年度三公经费总额]×100%
三公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招待费。

重点支出

安排率

部门本年度预算安排的重点项目支出与部门项目总支出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对履行主要职责或完成重点任务的保障程度。

重点支出安排率=(重点项目支出/项目总支出)×100%
重点项目支出: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与本部门履职和发展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影响、党委政府关心或社会比较关注的项目支出总额。
项目总支出: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总额。

  

预算
执行

预算完成率

部门本年度预算完成数与预算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预算完成程度。

预算完成率=(预算完成数/预算数)×100%
预算完成数:部门本年度实际完成的预算数。
预算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年度部门预算数。

预算调整率

部门本年度预算调整数与预算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预算的调整程度。

预算调整率=(预算调整数/预算数)×100%
预算调整数:部门在本年度内涉及预算的追加、追减或结构调整的资金总和(因落实国家政策、发生不可抗力、上级部门或同级党委政府临时交办而产生的调整除外)。

支付进度率

部门实际支付进度与既定支付进度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均衡性程度。

支付进度率=(实际支付进度/既定支付进度)×100%
实际支付进度:部门在某一时点的支出预算执行总数与年度支出预算数的比率。
既定支付进度:由部门在申报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时,参照序时支付进度、前三年支付进度、同级部门平均支付进度水平等确定的,在某一时点应达到的支付进度(比率)。

  

预算执行

结转结余率

部门本年度结转结余总额与支出预算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对本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实际控制程度。

结转结余率=结转结余总额/支出预算数×100%
结转结余总额:部门本年度的结转资金与结余资金之和(以决算数为准)。

结转结余

变动率

部门本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总额与上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总额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对控制结转结余资金的努力程度。

结转结余变动率=[(本年度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总额-上年度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总额)/上年度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总额]×100%

公用经费

控制率

部门本年度实际支出的公用经费总额与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总额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对机构运转成本的实际控制程度。

公用经费控制率=(实际支出公用经费总额/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总额)×100%

三公经费控制率

部门本年度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与预算安排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对三公经费的实际控制程度。

三公经费控制率=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数)×100%

政府采购

执行率

部门本年度实际政府采购金额与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执行率=(实际政府采购金额/政府采购预算数)×100%
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机关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预算
管理

管理制度

健全性

部门为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而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整,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对完成主要职责或促进事业发展的保障情况。

评价要点:
是否已制定或具有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管理制度;
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资金使用

合规性

部门使用预算资金是否符合相关的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预算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评价要点:
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项目的重大开支是否经过评估论证;
是否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
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预决算信

息公开性

部门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预决算信息,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预决算管理的公开透明情况。

评价要点:
是否按规定内容公开预决算信息;
是否按规定时限公开预决算信息。
预决算信息是指与部门预算、执行、决算、监督、绩效等管理相关的信息。

基础信息

完善性

部门基础信息是否完善,用以反映和考核基础信息对预算管理工作的支撑情况。

评价要点:
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是否真实;
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是否完整;
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是否准确。

资产
管理

管理制度

健全性

部门为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而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整,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资产管理制度对完成主要职责或促进社会发展的保障情况。

评价要点:
是否已制定或具有资产管理制度;           相关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完整;
相关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资产

管理

资产管理

安全性

部门的资产是否保存完整、使用合规、配置合理、处置规范、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资产安全运行情况。

评价要点:
资产保存是否完整;
资产配置是否合理;
资产处置是否规范;
资产账务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帐实相符;
资产是否有偿使用及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固定资产

利用率

部门实际在用固定资产总额与所有固定资产总额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程度。

固定资产利用率=(实际在用固定资产总额/所有固定资产总额)×100%

  

职责
履行

实际完成率

部门履行职责而实际完成工作数与计划工作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履职工作任务目标的实现程度。

实际完成率=(实际完成工作数/计划工作数)×100%
实际完成工作数:一定时期(年度或规划期)内部门实际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
计划工作数: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确定的一定时期(年度或规划期)内预计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

完成及时率

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的实际工作数与计划工作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履职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完成及时率=(及时完成实际工作数/计划工作数)×100%
及时完成实际工作数:部门按照整体绩效目标确定的时限实际完成的工作任务数量。

质量达标率

达到质量标准(绩效标准值)的实际工作数与计划工作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履职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实际工作数/计划工作数)×100%
质量达标实际工作数:一定时期(年度或规划期)内部门实际完成工作数中达到部门绩效目标要求(绩效标准值)的工作任务数量。

重点工作

办结率

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实际完成数与交办或下达数的比率,用以反映部门对重点工作的办理落实程度。

重点工作办结率=(重点工作实际完成数/交办或下达数)×100%
重点工作是指党委、政府、人大、相关部门交办或下达的工作任务。

  

履职
效益

经济效益

部门履行职责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此三项指标为设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时必须考虑的共性要素,可根据部门实际并结合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设立情况有选择的进行设置,并将其细化为相应的个性化指标。

社会效益

部门履行职责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生态效益

部门履行职责对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社会公众

或服务对

象满意度

社会公众或部门的服务对象对部门履职效果的满意程度。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部门履行职责而影响到的部门、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附件6

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解释

指标说明

    

预算安排

人员经费

保障率

本年度预算安排的在职人均人员经费与在职人员经费标准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财政保工资状况。

人员经费保障率=(在职人均人员经费/在职人员经费标准)×100%
在职人均人员经费=在职人员经费总额/在职财政供养人数。
在职人员经费标准:根据合规合法的相关政策核定的当地在职人员人均经费水平。

公用经费

保障率

本年度预算安排的在职人员人均公用经费与在职人员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财政保运转水平。

公用经费保障率=人均公用经费/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人均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总额/在职财政供养人数。
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同类地区人均公用经费的平均水平。

人均公用经费变动率

本年度在职人均公用经费与上年度在职人均公用经费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财政改善保运转状况的努力程度。

人均公用经费变动率=[(本年度人均公用经费-上年度人均公用经费)/上年度人均公用经费]×100%

民生支出

占比

本年度民生支出数占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一般通过与同类地区民生支出占比的比较,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财政保民生状况。

民生支出占比=(民生支出数/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数)×100%
民生支出数:以财政部确定的民生支出统计口径为准。

民生支出占比变动率

本年度民生支出占比与上年度民生支出占比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财政改善民生的努力程度。

民生支出占比变动率=[(本年度民生支出占比-上年度民生支出占比)/上年度的民生支出占比]×100%

三公经费变动率

本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总额与上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总额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财政控制和压缩重点行政成本的努力程度。

三公经费变动率=[(本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总额-上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总额)/上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总额]×100%

预算完整性

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各类预算是否完整,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财政预算综合管理的水平。

评价要点:
公共财政预算是否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否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否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社会保障预算是否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预算平衡性

本地区财政预算收支差额(预算净结余)是否为非负,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财政预算平衡情况。

预算净结余=预算收入数-预算支出数。

财政供养人员控制率

本年度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与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的比率,反映和考核对某一地区财政对同级财政供养人数的实际控制程度。

财政供养人员控制率=[(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数)/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数]×100%

债务率

本年末同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占综合财力的比重,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财政对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的控制程度。

债务率=(本年末同级政府性债务余额/本年本地综合财力)×100%
综合财力:即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之和。

    

预算
执行

收入完成率

本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与公共财政收入预算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收入预算的完成程度。

收入完成率=(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收入预算数)×100%
收入预算数:当地政府预算批复的本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数。

支出完成率

本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完成数与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

支出完成率=(预算支出完成数/支出预算数)×100%
预算支出完成数:某一地区本年度实际完成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数。
预算支出数:当地政府预算批复的本年度公共预算支出数。

支出均衡率

某一时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执行进度与支出进度标准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支出预算及时性和均衡性程度。

支出均衡率=(支出执行进度/支出进度标准)×100%
支出执行进度:某一地区财政在某一时点的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执行数与本年度公共预算支出预算的比率。
支出进度标准:某一地区财政部门参照序时支付近度、前三年平均支付进度、同一地区同级财政部门平均支付进度等确定的年度支出进度计划。

资金结转率

本年度结转资金总额与公共预算支出预算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财政对结转资金的控制程度。

资金结转率=(结转资金总额/公共预算支出预算)×100%

资金结转

变动率

本年度结转资金总额与上年度结转资金总额的变动比率,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财政控制结转资金的努力程度。

资金结转变动率=[(本年度结转资金总额-上年度结转资金总额/上年度结转资金总额]×100%

三公经费控制率

本年度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与预算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财政对重点行政成本的控制程度。

三公经费控制率=(本年度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三公经费预算数)×100%

总预算暂存暂付率

总预算暂存款、暂付款期末余额与当年公共预算支出预算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财政对同级财政周转资金规模的控制程度。

总预算暂存暂付率=(总预算暂存款、暂付款期末余额/当年公共预算支出预算)×100%

    

财政总收入占GDP

的比重

本年度财政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筹集财政收入及当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控能力的水平。

财政总收入占GDP的比重=财政总收入/GDP
财政总收入:指当地当年的公共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社会保障收入。

税收收入

占比

本年度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一般可与同类地区税收收入占比的平均水平或与本地区确定的税收收入占比目标比较,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公共财政收入质量情况。

税收收入占比=(税收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00%

税收收入占比变动率

本年度税收收入占比与上年度税收收入占比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在改善公共财政收入质量方面的努力程度。

税收收入占比变动率=[(本年度税收收入占比-上年度税收收入占比)/上年度税收收入占比]×100%

非税收入

占比

本年度非税收入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一般可与同类地区非税收入占比的平均水平或与本地区确定的非税收入占比目标比较,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公共财政收入质量情况。

非税收入占比=(非税收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00%

非税收入占比变动率

本年度非税收入占比与上年度非税收入占比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在改善公共财政收入质量方面的努力程度。

非税收入占比变动率=[(本年度非税收入占比-上年度非税收入占比)/上年度非税收入占比]×100%

预算支出

乘数

当地国内生产总值(GDP)变动量与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变动量之间的比值,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预算支出对当地经济的带动效应。

预算支出乘数=当地GDP变动量/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变动量。
GDP变动量=当年GDP-上年GDP
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变动量=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上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动率

本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改善程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动率=[(本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当地城镇居民人口。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变动率

本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改善程度。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变动率=[(本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纯收入/当地农村居民人口。

人均受教育年限变动率

本年人均受教育年限与上年人均受教育年限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教育普及的改善程度。

人均受教育年限变动率=[(本年人均受教育年限-上年人均受教育年限/上年人均受教育年限]×100%
人均受教育年限=受教育总年限/当地总人口。

人均期望寿命变动率

某一地区本年人均期望寿命值与上年人均期望寿命值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居民健康水平改善程度。

人均期望寿命变动率=[(本年人均期望寿命-上年人均期望寿命/上年人均期望寿命]×100%
人均期望寿命:0岁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

城镇登记失业率变动率

本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与上年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城镇居民就业状况的改善程度。

城镇登记失业率变动率=[(本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上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上年城镇登记失业率]×100%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城镇期末从业人员总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100%

空气质量变动率

当年空气质量与上年空气质量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空气质量的改善程度。

空气质量变动率=[(当年空气质量监测均值-上年空气质量监测均值)/上年空气质量监测均值]×100%
空气质量监测均值=全年空气质量监测值之和/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变动率

当地居民拥有的平均绿地面积的变动情况,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程度。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变动率=[(当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上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上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地总面积/当地居民总人数。

万元GDP能耗变动率

当年万元GDP能耗与上年万元GDP能耗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某一地区节能减排水平的改善程度。

万元GDP能耗变动率=[(当年万元GDP能耗-上年万元GDP能耗/上年万元GDP能耗]×100%
万元GDP能耗=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GDP(万元)。

社会公众满意度

社会公众对当地财政理财效果的满意程度。

社会公众是指辖区内的部门、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附件7

预算支出绩效报告

(参考提纲)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简介,包括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等。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一)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安排落实、总投入等情况分析。

(二)项目资金(主要是指财政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分析。

(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办法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项目组织情况分析,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调整、竣工验收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分析,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等情况。

四、项目绩效情况

主要从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量化、具体分析。其中:项目的经济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成本(预算)控制、节约等情况进行分析;项目的效率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实施(完成)的进度及质量等情况进行分析;项目的有效性分析主要是对反映项目资金使用效果的个性指标进行分析;项目的可持续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完成后,后续政策、资金、人员机构安排和管理措施等影响项目持续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后续工作计划。

(二)主要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主要包括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等。


附件8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参考提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项目绩效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预期主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实施情况分析,主要包括项目资金到位、资金使用、资金管理、项目组织和项目管理情况分析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

(二)绩效评价工作过程,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分析评价等内容。

三、项目主要绩效及评价结论

1、项目经济性分析,主要包括项目成本(预算)控制情况和项目成本(预算)节约情况。

2、项目效率性分析,主要包括项目的实施进度和项目完成质量。

3、项目效益性分析,主要包括项目预期目标完成程度和项目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

关于绩效情况的分析既可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归纳,也可以把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融入到项目实施取得的显著成效中进行说明

、存在的问题

、有关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9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意见函

(参考格式)

           

按照相关规定和绩效评价要求,根据贵单位×××       项目的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的现场评价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现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反馈贵单位,请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逾期未复,视为无异议。

项目单位意见

一、对报告中评价结论的意见

二、对报告中建议的意见

三、其它意见或建议

单位(盖

     


附件10

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

(参考格式)

预算部门(盖章):

项目名称

评价内容

联系人及电话

相关政策
  • 一审:
  • 二审:
  • 三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ocument
友情链接

主办: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地址:东安县车站路133号  邮编:425900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0746-4239377(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箱: dadzzw@163.com  湘ICP备16008386号
湘公网安备43112202000005号  网站标识码:4311220001

  • 监督一点通
  • 三湘e监督
  • 湖南省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