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财政局文件
东财绩〔2022〕20号
东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东安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县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增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建立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协同联动机制的意见》(湘财绩〔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东安县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东安县财政局
2022年8月18日
湖南省省级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和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通知》(财预〔2018〕1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结果)是指县财政局、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对县级预算支出和政策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后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实际绩效情况的内容、事项、结论等,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绩效评价结果也包括县财政局组织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形成的结论和意见。
第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组织机构不同,分为财政评价结果、部门评价结果和单位自评结果;根据评价对象和范围不同,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基本支出绩效评价结果、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和其他项目(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结果。基本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一般不单独应用,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统筹考虑。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较差;60 分以下为差。
第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坚持权责统一、硬化约束、注重实效、有评必用的原则。按照财审联动要求,县财政局与县审计局加强协调配合,实现绩效评价与审计监督的信息共享、成果共用、整改共抓,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结果报告与通报,结果反馈与整改,结果公开,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结果与考核挂钩,绩效问责等。
第六条 县级财政安排的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章 结果报告与通报
第八条 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部门评价结果、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及其他绩效自评报告,说明预算支出绩效状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建议。
第九条 省财政厅应将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总体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省委、省政府关心、社会公众关注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应向省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条 应按要求向县人大报告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通报”的原则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绩效评价的总体情况、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等。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预算支出和政策财政评价结果以及对县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的评审、抽查、复核情况等,向县级预算部门(单位)通报,同时可抄报县人大、县人民政府,抄送县监察委、县审计厅、县绩效办,作为其审查监督、决策、行政问责和年度绩效评估等工作的依据。对市县开展的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向市县进行通报。
县级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结果、项目支出部门评价结果在本系统内通报。
第三章 结果反馈与整改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在财政评价结果确定后30日内,以结果反馈意见函的形式,将评价结论、存在问题、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反馈给县级预算部门(单位)或其他被评价单位。
第十四条 县级预算部门(单位)或其他被评价单位自收到反馈意见函之日起60日内,根据县财政局反馈的评价结果及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建立整改台账,逐个督办销号,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参考格式见附件)的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级预算部门(单位)或其他被评价单位制定的整改措施应坚持问题导向和注重实效,针对评价发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举措,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县级预算部门(单位)组织的部门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参照上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绩效自评结果反馈与整改由县级预算部门(单位)视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进行公开”的原则,在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上进行公开。县财政局负责公开县级预算支出和政策财政评价结果,县级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公开预算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内容必须详实、准确, 主要包括预算绩效评价的基本情况、绩效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议等方面,根据需要可全部公开报告内容,也可只就评价结论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充分运用绩效评价提出的相关政策调整建议,包括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开展项目整合,调整资金使用方向,调整资金分配依据等。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是否列入年度预算或支出项目库、进行预算调整、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评分或评级,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分别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障、减少资金或整合项目、取消安排等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包括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应用:
(一)一次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评定为优和良的,可视实际需要对今后同类项目支出予以保障;评定为较差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同类项目支出预算时,按一定比例减少预算额度;评定为差的,原则上取消安排同类项目支出预算。
(二)经常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评定为优和良的,视实际需要在下一预算年度予以保障;评定为较差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该项目支出预算时,按一定比例减少预算安排;评定为差的,除直接影响机构正常运转和正常履职外,原则上撤销该项目。
(三)跨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评定为优和良的,视实际需要在下一预算年度予以保障;评定为较差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该项目支出预算时,按一定比例减少预算安排;评定为差的,暂缓安排下一预算年度该项目支出预算,待项目整改完成后,视项目具体情况安排其预算。
项目支出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涉及撤销专项资金的,由县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应用:
评定为优和良的,视实际需要保障下一年度预算支出;评定为较差和差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部门预算支出规模时,按一定比例扣减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除外)。
第二十二条 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主要作为财政政策调 整、撤销、延续以及责任追究等的依据。评定为优和良的,视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保障相关支出安排;评定为较差的,应对政策进行调整并相应减少支出安排;评定为差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该政策。
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涉及重大财政政策撤销或调整的,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将绩效评价结果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因素。对整改不到位或未实施整改的,视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
第六章 结果与考核挂钩
第二十四条 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县级预算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县财政局应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要求,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着重从绩效目标编报、预算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等方面设置评估指标,做好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数据采集工作,根据考核指标对县直预算部门(单位)进行评分。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可将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和县审计厅,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绩效问责
第二十六条 对财政评价结果为“差”等次或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等次,由县财政局召集相关县级预算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县级预算部门(单位),省财政厅可将有关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县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充分发挥财审联动机制的作用,加强工作协调、信息共享。县审计局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及时向县财政局通报审计中发现的财政财务管理问题,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建议;县财政局在遵守审计信息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收回资金、扣减预算、暂停拨款、中止项目等措施,将审计成果应用到预算安排和调整中。县财政局及时向县审计局通报财政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以及需要审计介入的事项,由县审计局根据法定程序开展审计监督。县财政局在预算绩效管理以及县审计局在审计监督中发现财政资金闲置、低效无效、损失浪费和截留挪用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严肃查处。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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