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事项名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办理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
三、行使层级:县级
四、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五、办件类型:承诺件
六、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七、受理窗口: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住建局(人防办)57号窗口
八、实施单位:东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九、受理条件:
1、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要求;
2、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
3、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签字盖章有效。
十、所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份数 |
来源渠道 |
材料形式 |
提交方式 |
1 |
附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原件 |
1 |
其他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2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4 |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5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6 |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施工单位提供质量自评报告 |
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7 |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防护设备单位提供质量自评报告 |
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8 |
|
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9 |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设计单位提供质量检查报告 |
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10 |
|
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11 |
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复印件 |
1 |
其他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12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13 |
人防工程面积复核报告 |
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14 |
设备安装检测报告 |
复印件 |
1 |
自备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15 |
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方案(设计) |
复印件 |
1 |
其他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16 |
信用承诺书 |
原件 |
1 |
其他 |
纸质、电子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十一、表格及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是
(附表)
十二、办理说明: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十三、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十四、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五、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六、收费依据:无
十七、咨询方式和监督方式
咨询电话:0746-4216655
监督投诉电话:0746-4239377
十八、办理流程:
办理过程:
办理过程 |
办理环节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1个工作日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受理条件 |
受理通知书 |
|
审核 |
经办人、分管领导 |
3个工作日 |
经办人现场勘察、初审,分管领导复审 |
|
|
审批 |
主要负责人 |
2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程序 |
|
|
办结 |
窗口工作人员 |
2个工作日 |
符合法定程序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
办事现场次数:1次
办理流程图:
不符合法定条件
符合法定条件
十九、办理时间和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址: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东安县白牙市镇车站路133号)
附表: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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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
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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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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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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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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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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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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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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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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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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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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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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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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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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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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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设备安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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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化设备安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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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行政许可 决定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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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名称 |
办理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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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承诺 |
我单位(个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本单位申请行政审批时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 三、本单位在省、市、县(区)公共信息系统中没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四、本单位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自觉遵守企业信用规章管理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六、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并同意上网公布。若违背以上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其他惩戒,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