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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2020年度东安县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 2021-12-20 16:55
  • 来源: 东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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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永专审字[2021]0112

东安县2020年度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

建设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东安县财政局:

为了考核和评价东安县2020年度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效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预算支出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218号)文件要求,我们接受委托,会同东安县财政局、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110月,对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度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评价。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形成本绩效评价报告。

一、预算支出基本情况

(一)预算支出概况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指示和要求,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满足常态化疫控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20521日第48次会议决定,加强东安县疾控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

东安县疾控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面积约152平方米,包括仪器设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装修装饰工程、办公室改造,项目总投资3,193,472.23元,其中:办公室改造1,193,334.29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装饰装修工程548,137.94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1,452,000.00元。

(二)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根据东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48次)进行专项资金立项。

该项目资金由东安县财政作为疫情期间特别国债资金拨入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遵照《东安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东安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安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东安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东安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督查方案》和《东安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制度》等文件要求执行。由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项目性质、项目内容、实施进度做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及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建立明细账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

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为目标,县疾控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成以后,承担了私立医疗机构就诊人员、风险职业人群、重点人群、其他人群、物品和环境样品等范围检测任务;自建成以后共完成三万多人次的核酸检测;并利用该平台对全县公立医疗机构检验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成以后,实现了立项时的预期目标。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

绩效评价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东安县2020年度财政下拨的东安县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衡量项目资金的产出绩效,了解、分析、检验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资金使用是否有效,为以后年度安排财政资金提供重要依据。同时,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依据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7号)及中央、省及县有关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文件,东安县财政局决定对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度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3,193,472.23元实施绩效评价。

(三)绩效评价过程

根据东安县财政局于202110月与本事务所签订的《东安县财政局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要求,东安县财政局委托湖南永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202110月,湖南永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项目组前往东安县进行现场评价。项目组通过座谈会听取情况,审查政策文件、相关报表、账簿、凭证和项目业务台账等资料,实地走访调查,了解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支出政策执行落实情况,采集相关数据,并根据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东安县2020年度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基础数据表》等材料进行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三、预算支出主要绩效及评价结论

(一)预算支出主要绩效

1、东安县2020年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预算支出3,193,472.23元,2020年实际收到预算拨款3,193,472.00元,系县级疫情期间国债资金,资金到位率100%

2、截止到2021930日,2020年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实际已支出3,068,628.09元。其中:支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资金1,379,400.00元、支付办公用房改造工程资金1,157,534.29元、支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装饰装修工程资金531,693.80,未支付余款124,844.14元为质量保证金,实际支出率为96.09%

(二)评价结论

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度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支出使用符合政策要求,合理合法,使用有效,管理严格,会计核算规范有效,保障了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东安县2020年度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评分,得分96分,财政支出绩效等级为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预算支出决策情况

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据东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48次)进行专项资金立项,要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为目标,该项目资金由东安县财政作为疫情期间特别国债资金拨入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预算执行过程情况

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分三个小项目进行。

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068日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招标,确定由湖南大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期30天,中标金额为583,111.51元(质保金3%)。工程项目于202085日验收,结算金额为548,137.94元,已支付工程款531,693.80元,余款16,444.14元为质保金。

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068日对办公用房改造项目招标,确定由湖南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期45天,中标金额为1,085,213.26元(质保金3%),已验收,结算造价总金额1,193,334.29,已支付1,157,534.29元,余款35,800.00元为质保金。

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0714日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仪器设备采购招标,确定由南昌市芷楠贸易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452,000.00元(质保金5%),于2020821日验收,结算金额为1,452,000.00,已支付1,379,400.00元,余款72,600.00元为质保金。

(三)预算支出产出情况

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度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项目的建设,2020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完成改造后,承担了私立医疗机构就诊人员、风险职业人群、重点人群、其他人群、物品和环境样品等范围检测任务,自建成以后共完成三万多人次的核酸检测,并利用该平台对全县公立医疗机构检验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

东安县疾控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成后,大大提高了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完成省市工作目标任务,满足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而且在传染病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处置中也可以广泛应用,可以开展诸如流感、禽流感、手足口等其他传染性疾病病毒检测,无需再送省市检测,通过项目的实施,切实提升了传染性疾病防治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处置能力,极大的促进了县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四)预算支出效益情况

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得分为96分,其中:绩效指标明确性扣1分,预算支出不能与目标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管理制度健全性扣2分,无业务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有效性扣1分,办公室改造项目验收报告无验收日期。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主要经验及做法

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有具体实施科室和责任人,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含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确保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顺利开展,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工并交付投入使用。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新冠病毒检测的样本产生的气溶胶具有一定传染性,如果仍按照传统的环境检测可能会增加检测人员传染疾病的机率。

六、有关建议

1、为了保质、保量、安全的完成新冠核酸检测,应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检测人员应做好应有效的防护,提高工作效率,并保证自身的安全。

2、每批试剂、耗材,到实验应作必要的质检并做好记录。

附表12020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汇总表

附表22020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基础情况表

附表32020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表4东安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项目统计表

附表5东安县专项资金基础数据表

湖南永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湖南  永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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