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11000007/2025-06734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08-18 1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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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科技创新高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坚持高质量发展和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推进财政科学管理,市本级预算在2025年预算中统筹财力设立了大事要事事项专项资金。按照“以事定钱”原则,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一个项目、一个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对县市区实行“后补助”或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支持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流向实体经济,由我局商市科技局拟定了《永州市科技创新高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文件的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3〕3号)、《永州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永政办发〔2025〕2号)等文件,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为支持围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创新人才团队、科技金融、创新环境等方面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
1.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主要内容为:一是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二是本办法所称永州市科技创新高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围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创新人才团队、科技金融、创新环境等方面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三是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下达资金。四是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五是涉密事项和公开事项。
2.第二章为职责分工,共1条。主要内容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分工。
3.第三章为支持对象与范围,共4条。主要内容为: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是专项资金主要对《永州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中科技后补助类和评审类项目予以支持。三是支持方式包括事后补助、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四是限制主管部门随意使用专项资金。
4.第四章为资金分配方式,共1条2款。主要内容为:一是科技后补助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若干措施》进行核定。二是市科技局按照程序立项并拟定资金分配建议,商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需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事项,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
5.第五章为项目申报与审核,共6条。主要内容为:一是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单位推荐和定向委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是县市区项目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三是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申报的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是项目申报进行统一受理并纳入项目库。五是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六是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第六章为资金下达与使用,共5条。主要内容为:一是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类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二是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天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三是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四是专项资金允许转拨至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特定科研项目情形。五是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7.第七章为绩效监督与管理,共5条。主要内容为:一是市科技局加强项目经费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二是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科技局应当组织和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绩效监督。三是建立完善守信激励、严重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和联合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严重失信行为。四是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接受市级牵头责任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是发现问题的处理。
8.第八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内容为:一是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及调整。二是各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三是本办法施行时间。
相关文件:永州市科技创新高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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