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7/2022-0433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2 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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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2019年10月25日,永州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2019年10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永府阅〔2019〕105号),会议要求建立健全评审机制,实行中介机构一审、评审中心二审、财政局会审三审制。根据会议精神,当时永州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财办〔2020〕3号)规范性文件,根据试行情况,经完善后,现制定了《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永财办〔2022〕2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5.《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办法》(湘财〔96〕基字第346号);
6.《2019年10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永府阅〔2019〕105号)。
(二)起草过程
该《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2019年10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永府阅〔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编制了《办法》初稿。初稿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2年5月18日,市财政局就征求意见稿向56家市直单位征求了意见,2022年5月26日完成了各单位意见的收集工作,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梳理汇总,并与相关单位进行了充分沟通,达成了一致意见。2022年8月30日报市政府进行审定,9月19日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9月23日完成“三统一”编号登记。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五条,包含总则、委托评审、权利与义务、附则。各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总则包括制定目的、依据、名词术语定义、评审模式、中介机构管理原则。中介机构按规定数量采购后,承担财政评审的一审工作,由市财政局授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二章 委托评审。委托评审包括评审委托方式、委托评审原则、委托评审成果质量要求、评审质量控制。财政委托中介机构一审,咨询费5万元以下实行排序、咨询费5万元及以上采取一定范围内简易招标法。受托评审中介机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11号)规定执行。对评审人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包含中介机构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中介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自身资格许可范围内承担受托评审业务;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对管理单位做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中介机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规程;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接受和协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中介机构及承办人员对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终身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明确受托评审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规定;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建立中介机构考核和“黑名单”制;说明了本《办法》实施时间。
四、政策特点或创新举措
1.《办法》明确了评审委托方式、委托评审原则、委托评审成果质量要求、评审质量控制、受托中介机构权利和义务及应遵守的制度规定。
2.《办法》规定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考核。
图文解读:关于《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的图文解读
相关政策: 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