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11000007/2022-03848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27 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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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修订出台了《湖南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21〕37号), 对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支持范围、补偿标准、资金分配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制度,比照省厅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已到期的《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永财金〔2019〕7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新的《永州市市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修订<湖南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金〔2021〕37号)文件精神,充分考虑我市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实际情况,结合其风险控制工作目标,我们对原办法补偿范围、申请条件、补偿标准、补偿程序、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办法》初稿。在征求市财政局有关科室、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市政府办(金融办)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后对初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稿,并经局党组会审定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一条,主要明确:
(一)补偿范围:《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办法适用对象为经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在永州市范围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所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
(二)申请条件: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的市级融资担保公司需符合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内部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及经营情况正常等条件,还需达到“近两年绩效评价评定等次为‘C’及以上”和“上年度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等条件。
(三)补偿标准:《办法》第十条将融资担保代偿业务划分成批量担保业务、政银担业务与其他业务(包含再担保体系备案业务和其他常规业务),并明确了每项业务的补偿标准。在此基础上还对被担保企业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绿色低碳企业的代偿业务额外给予最高为代偿本金5%的补偿。
(四)补偿程序:《办法》规定我局会同市政府办(金融办)对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向担保公司拨付资金。
(五)资金管理:主要明确了市财政每年按照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末在保余额的5‰计提专项资金,同时争取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若专项资金当年有结余,结余资金不再结转下年使用;若当年专项资金不够足额兑现,则按经审核后各项目应得补偿金额占总应得补偿金额之比分配并拨付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市本级不再追加预算,资金缺口也不再在下年度弥补。
(六)监督检查:《办法》规定代偿补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市财政局与市政府办(金融办)要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担保公司违反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骗取、套取资金的行为进行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永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