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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24〕5号)

文章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9-12 11:39 字号:

YZCR-2024-00002

永政发〔2024〕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我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四、各县市区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公布的范围为准。

五、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永政发〔2021〕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4年调整)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