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永政发〔2023〕6号)
YZCR-2023-00002
永政发〔2023〕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市、县两级土地征收关系,改进和完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永州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9〕4号)(以下简称永政发〔2019〕4号文件)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二、将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九条修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张贴当日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当地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税务、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办理拟征收范围内涉及被拆迁人的相关手续时,应告知当事人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其办理的下列手续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变更或土地流转手续,核发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三)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四)办理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手续;
(五)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市场、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七)其他不当增加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三、将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十条修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将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十一条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五、将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十二条修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征收实施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依法约定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等。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六、将永政发〔2019〕4号文件第十三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七、上述修改后的条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主文件永政发〔2019〕4号文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