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州市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YZCR-2017-01008
永政办发〔2017〕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永州市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永州市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家规模标准以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简化交易程序,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工作效能,结合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投资额超过上述规模标准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招标。
二、交易原则
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依法缩短时间、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交易程序
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交易:
县区项目: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上原则,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市直部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的情况,按以上原则提出交易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四、监管部门
由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水利项目由同级水利部门进行监管;房屋、市政设施由同级住建部门进行监管;工业项目由同级经信委进行监管;农业项目由同级农委监管。交通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干线公路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农村公路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其他行业项目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五、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工程项目合同必须按交易公告或交易结果来签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和工期的调整等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先评审后变更的原则,办理签证手续,增加的项目结算造价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交易的规模标准的起点额30万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市、县(区)政府原公布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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