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条件改善计划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
条件改善计划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条件改善计划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6〕136号)精神,现下达你区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运行补助和条件改善计划省级资
金 万元(详见附件1)。该项指标收入列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21项“城乡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下相关项,支出经济科目列“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运行补助和条件改善计划所需资金,按每名寄宿生每年200元的测算标准和省级总体承担50%的原则筹措落实,其中省财政主要依据人均财力、寄宿生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重点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国贫县、省贫县和少数民族县倾斜,各区按每名寄宿生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测算标准补齐不足部分。
二、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运行补助和条件改善计划省级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学生用床、桌椅、衣柜,食堂炊具、餐具,馀水设施,洗浴设施,厕所卫生设施,以及门窗等安全设施的购置、更新和维护。资金不得用于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用于校舍基本建设和补充教学设施设备等,不得搞“重点校”、“示范校”。各区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套取上级专项资金和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确定项目实施内容,填报《2017年度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运行补助和条件改善计划省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附件2),于2017年1月26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经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附件:1、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条件改善计划
省级资金分配表(分发)
2、2017年度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条件改善计划
省级资金使用计划表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教育局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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