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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6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6-30 15:09 字号:

永财201627

 

关于下达2016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

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

 

  

     区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201646号)精神,现下达你区2016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万元。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21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下相关项。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11日起,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60元提高到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此次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既包括湘财预201563号文件下达的原标准补助资金,也包括此次提标新增补助资


金。资金综合考虑各地目标人群数量、总人口规模、人均可用财力等因素分配,列入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如无重大政策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规定,统筹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切实保障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今后,因补助对象数量在年度之间增减变动导致资金需求变化的,由各区自主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附件:2016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 

      资金分配表分市辖区发

 

 

                                   永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30日

永财预27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