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6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
永财预〔2016〕27号
关于下达2016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
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
区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6〕46号)精神,现下达你区2016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万元。该项资金收入列“1100221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下相关项。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60元提高到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此次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既包括湘财预〔2015〕63号文件下达的原标准补助资金,也包括此次提标新增补助资
金。资金综合考虑各地目标人群数量、总人口规模、人均可用财力等因素分配,列入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如无重大政策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规定,统筹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切实保障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今后,因补助对象数量在年度之间增减变动导致资金需求变化的,由各区自主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附件:2016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
资金分配表(分市辖区发)
永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30日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