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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7/2025-06894 发文日期: 2025-09-05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
统一登记号: YZCR-2025-10007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永财行〔2025〕2号

永州市本级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行政政法科 发布时间: 2025-10-16 15:08 字号: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数据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关于印发《永州市本级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永州市本级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数据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5年9月5日

永州市本级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公共服务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门安排的资金,其主要用途是支持市本级预算单位的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及相关运维工作。该专项资金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政务云、政务网等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维,党政应用系统的建设与运维,政务数据的管理与运维,以及信息化项目的安全保障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高效、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绩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提供财力测算依据;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审核资金拨付,监督资金使用合规性;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项目评审与决算评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负责清理专项资金结余资金等。

第六条 市数据局职责:负责统筹专项资金预算申报、项目执行及日常监控;负责发布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技术审查;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建设及统一运维工作;负责组织、审核项目验收;对纳入统一运维的信息化项目按《永州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统一运维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日常运维;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及按规定公开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提出建设和运维需求,编制资金申请材料;负责设定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配合开展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价;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竣工验收、财务核算及资产分类入账管理;按要求报送运维报告及资金使用明细等资料;落实日常运维管理及安全责任;落实审计责任,配合审计监督,按时完成问题整改。审计结果作为资金拨付及责任认定的法定依据等。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预算单位的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维。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履职需要建设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开发利用以及其第三方服务、集中评审费用等。

(一)基础设施是指政务云、政务网、用于基础设施的支撑软件及安全防护等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

(二)应用系统包括公共支撑平台、通用系统、专业系统。其中,公共支撑平台是指为信息化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通用系统是指普遍公用的信息化系统;专业系统是指资金使用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化系统。

(三)数据开发利用是指基于信息化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数据利用等各类辅助服务。

(四)第三方服务是指项目建设期内配套的设计、监理、测评、安全、人员培训、运维等服务。

(五)集中评审费用是指市数据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公共服务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的费用。

第九条 公共服务信息化运维项目的定义和使用范围参见《永州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统一运维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使用申报原则上一年一次。每年第四季度由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与运维项目申报通知。市数据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结合下一年度的财力测算,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市数据局于次年5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当年未纳入预算、新增的公共信息化建设或运维项目,由市数据局审核项目建设依据和建设(运维)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新建的市本级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运维费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据市数据局出具的《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指标通知函》,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要求,将项目预算指标调剂或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经审批备案后实施。

第五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一经批准,资金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预算等。如因客观原因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或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资金使用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负责,应严格按照下达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及相关制度管理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新增配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明细账,其中对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数据局配合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数据局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执行完成后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开展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未达到绩效目标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资金拨付并限期整改。绩效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市本级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湖南省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若干措施》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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