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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7/2025-06738 发文日期: 2025-08-26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YZCR-2025-10005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永财企〔2025〕1号

永州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企业科 发布时间: 2025-08-26 10:47 字号: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永州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市监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永州“3×2”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永州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永州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附件

永州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永州“3×2”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的实施意见》(湘发〔2024〕4号)、《永州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永政发〔2025〕2号)、《永州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措施》(永政办发〔2024〕13号)、《关于支持企业优化升级的实施方案》(永政办函〔2025〕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永州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支持方式和标准,参与组织项目申报等工作;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审批程序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支持方式和标准、需求测算方案、绩效目标等;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汇总、审查、评审、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加强资金监管;加强对各级的业务指导,督促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和验收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诚实守信,承担对项目资金的真实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以及财源建设和绩效管理要求,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注重绩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若项目涉及产业安全等敏感信息,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申请,视情况采取措施、控制范围。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聚焦和支持《永州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企业优化升级的实施方案》和《永州市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若干措施》中企业设备更新、数智改造、技术创新、低碳转型、品牌提升、融通发展、知识产权发展等领域,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支持的满足省级以上智能化标杆条件和进行“智改数转”投入的企业、推进“智赋万企”成效突出的园区等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审核认定、事前绩效评估、评审、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项目遴选,按照贷款贴息、事后奖励性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奖励事项涉及同类奖补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对已获得上级奖补资金或者其他奖补资金的同一事项,市财政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零基预算、绩效导向、统筹协调、聚焦重点的原则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要求,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县市区申报项目由同级牵头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推荐申报,并对其审查推荐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得重复、多头申报,不得拆分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统一受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会审及实地核查。对需要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结合部门会审和专家评审意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通过。

第五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批复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及文件30天内,将专项资金按要求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因市场环境、运营状况、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不再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标准的,应及时向受理项目申报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报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按要求暂缓、停止拨付资金和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应接受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项目实施情况,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的调度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稽核和内部审计,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项目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将收回相关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资金分配、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实施期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是否存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同级财政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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