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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7/2025-06731 发文日期: 2025-07-31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YZCR—2025—10004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永财教〔2025〕3号

永州市文化旅游和文化科技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教科文科 发布时间: 2025-08-18 15:48 字号: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关于印发《永州市文化旅游和文化科技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财政局、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文化旅游和文化科技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文化旅游业发展,现将《永州市文化旅游和文化科技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7月31日

永州市文化旅游和文化科技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文化旅游和文化科技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文化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文〔2023〕2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促进旅游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2号)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化旅游和文化科技融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市文化旅游和文化科技融合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全市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政策,以及财政预算管理、财源建设有关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协作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下达资金,会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做好资金测算、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旅游和文化科技融合发展,主要包括:

(一)《永州市促进旅游发展十条措施》的奖补项目。

(二)文旅宣传推广。开展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全市文艺展演(展览)和文化惠民、群众文化等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家、省级文化和旅游活动。

(三)市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等。

(四)市级文物保护。支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复修缮等项目。

(五)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重大活动开展和重点项目、重要平台建设。

(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和文化科技融合发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的活动和项目。

第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一)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

(二)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申请单位因为重大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事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原则上与市级部门年度预算同步编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对需组织单位进行项目申报、遴选的,提前一年启动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审核等工作。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审,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合规、完备,提出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审核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各县市区文旅广体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对所属地区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和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理由、依据、数额等内容。

(二)建设类项目应附发改、自规、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并提供项目施工合同、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支付凭证。

(三)奖补类项目。严格按照市里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根据每年度下发的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关具体资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对需拨付县市区的资金,项目完工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下达)至县市区财政部门;市直单位实施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核实拨付。对于预算总额需要在执行中进一步细化分解的,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应及时研究提出细化分解方案,需实施政府采购的,同时提报政府采购计划,确保资金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规定;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应当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财政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文旅局应加强对项目申报、审查审核、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市文旅局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执行完成后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开展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未达到绩效目标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市财政局将视情况对项目资金予以全部或部分收回。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支持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文旅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3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专项资金3年整体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是否予以保留、调整,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项目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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