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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000007/2025-06730 发文日期: 2025-07-31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主题词:
统一登记号: YZCR—2025—10003 信息时效性: 待评估 文号 : 永财教〔2025〕2号

永州市科技创新高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教科文科 发布时间: 2025-08-18 15:38 字号: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永州市科技创新高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财政局、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永州市科技创新高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永州市科技创新高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31日


永州市科技创新高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支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规范和加强永州市科技创新高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3〕3号)、《永州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永政办发〔2025〕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财政专项资金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永州市科技创新高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围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创新人才团队、科技金融、创新环境等方面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严格审批、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将管理办法、申报通知、拟支持项目公示等全过程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下达资金,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绩效目标和预算建议,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编制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资金分配方案,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验收、绩效监控、评价和监督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并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对《永州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区域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中科技后补助类和评审类项目予以支持。后补助类项目包括上级部门认定类和创新成效类项目,评审类项目包括市“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创业团队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主要支持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决定、文件、会议纪要等确定的,上述项目支持中没有包含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

第八条 支持方式包括事后补助、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

(一)事后补助。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相应补助的支持方式。

(二)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部分评审类项目事前支持部分经费后,再根据验收情况确定事后补助金额。

第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科技后补助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若干措施》核定拟补助项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评审类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顶层设计,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市科技局按照程序立项并拟定资金分配建议,商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单位推荐和定向委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需要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专项资金的不同类别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县市区项目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负责项目审核推荐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部门应对其审查推荐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申报的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项目,不得拆分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进行统一受理并纳入项目库,严禁库外立项。市科技局组织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要求报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除外。

第六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评审类项目,市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天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和项目负责人意见,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特定科研项目资金允许转拨至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具体包括: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科研项目牵头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高校、科研院所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一)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的结余资金。

(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项目立项后未组织实施被终止的结余资金。

(三)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导致项目被撤销的结余资金。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实施、撤销、未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应加强对项目申报、审查审核、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执行完成后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开展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未达到绩效目标的,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市财政局将视情况对项目资金予以全部或部分收回。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支持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出现下列情形的,视情况作出收回项目补助资金等相应处理:

(一)弄虚作假,报送材料严重失实;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断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三)经费未单独核算,经费用途不符合要求或者与项目规定使用范围严重不符;

(四)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五)不配合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按照《永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参与主体实行科研诚信审核、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加强全流程诚信管理,建立完善守信激励、严重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和联合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主动接受市级牵头责任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其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3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3年整体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是否予以保留、调整,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和财政科技经费改革要求,结合各类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类别、特点和支持方式,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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