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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8-08-22 16:20
名称: 对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81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    

对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81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8-22 16:20 字号:

         

永财建复字201814号(A类)

 

对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81号建议的答复

魏和胜等2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市内跨县区企业所得税应全额划缴给县区的建议 》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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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经营管理模式。2015年以来,中国华电集团湖南分公司与我市蓝山县、宁远县、道县、江永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风电开发协议,建设蓝山四海坪一期和二期、蓝山白毛坪、宁远梅岗、道县桥头、江永松柏等六个风电场。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央企业开展压缩管理层次减少法人户数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5号)的要求,强化风电场生产经营管理,中国华电集团湖南分公司在永州市中心城区设立湖南华电永州风电有限公司,在蓝山县、宁远县、道县、江永县分别设立分公司。华电永州公司由本部统一核算,各分公司为非独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华电永州公司税收征管情况。2017年7月,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了湖南华电永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并形成了永府办阅〔2017〕20号会议纪要。

1.税务登记。华电永州公司本部在永州中心城区办理税务登记,各县分公司分别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

2.税收划分。华电公司永州本部为市级税收独享企业,公司本部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和实现的其他各项税收,由市与区按照现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分享。各分公司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和实现的其他各项税收,为各机构所在地县级财政收入。同时明确,风电项目建设期间实现的各项税收,作为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收入。生产经营实现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明确依据《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10〕107号)文件规定进行,由市与各分公司所在县按比例分享。即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80%的部分,按照分公司的销售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摊到各分公司,由各分公司就地申报缴纳税款,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0%部分,由公司本部就地申报,缴入市级金库。

3.2017年华电永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税收缴纳情况。2017年,华电永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各分公司入库税收1429.69万元:蓝山入库税收1329.69万元(耕地占用税1308.59万元、个人所得税14.3万元、印花税6.8万元),宁远实现税收100万元(耕地占用税100万元),道县和江永县未入库税收。2017年华电永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本部和各分公司均未实现企业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或县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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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提出,为鼓励和支持县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培育地方财源建设,请市财政局将湖南华电永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分配给县区”。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市财政高度重视,提出以下答复意见:一是为支持县区财政经济发展,市承担了相当部分为全市服务的公共支出,根据省管县财政体制,没有对县域企业税收参与分享。如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投入、高铁航班补助,近三年市财政需配套全市自然村公路建设资金4694万元,其中蓝山县326万元;二是引进华电永州风电发电有限公司,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应适当参与税收分享,市政府关于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分享20%(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全额的5.6%)的规定是合理的。

因此,鉴于以上情况,为保证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有必要维持湖南华电永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目前现有的税收征管和分成方式。随着总部经济、网络经济发展,永州作为一个不发达地区,市县在全国、全省税收竞争上处于弱势,市财政将与县区共同形成合力,积极向上级反映市县财政困难,争取更多支持。

感谢您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永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30日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联工委各2份

经办人:市财政局预算科             联系电话:8369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