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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8-08-22 15:50
名称: 对市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第116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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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第1166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8-22 15:50 字号:


永财建复字〔2018〕2号(A类)

 

对市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第1166号建议的答复

翟惠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和落实地方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的建议》收悉,经与有关单位衔接,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构建科学薪酬体系问题

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我市绩效工资由市人社部门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直其他单位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号)有关规定审核标准,我局按审核标准据实安排。关于根据相关规定适当提高高等院校的绩效工资总量问题,建议高校拿出具体方案,与市教育、人社部门衔接。

二、关于改革财务经费管理制度和物资采购招标措施的问题

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法定权限。在当前法治化、市场化和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财政部门如何对单位政府采购实施有效监管,一直是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近年来,我市财政部门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履行监管职能,提高监管实效的有效路径和方式,不断调整监管理念,完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重点突出、服务优化”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机制。为贯彻执行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市财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

一是提高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货物项目、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由30万元、60万元分别提高到今年的50万元、80万元,工程项目由60万元提高到今年的100万元。这一标准与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致。

二是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由采购单位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依法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确保采购人需求,实现《预算法》规定的“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目标。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永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30日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联工委各2份

经办人:市财政局教科文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联系电话:8369574、8369636